根据《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
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或实习人员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本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实习人员因实习指导律师患病、离职或者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等非自身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报本协会审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因指导律师转所、伤病等原因,实习人员申请转所的,转入所及指导律师需符合实习基地的条件。
本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应当为转所实习人员出具实习期间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一、实习人员申请转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习人员符合《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转所条件的,应向本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实习关系变更表》一份(见附件1、2);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见附件3);
(三)转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份(见附件4);
(四)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五)实习证原件。
报送地址:合肥市律师协会业务部4417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4楼)
联系电话:6363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