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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小律探案|网约车司机工亡遭推诿,法援律师厘清劳动关系促维权!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6   查看次数:20



致敬每一位奋斗者,守护每一份劳动权!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属于全体劳动者的光荣节日。今天,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奔波在城市街巷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者 —— 他们是新时代的奋斗者,更是保障城市平稳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

权益保障从不缺位,公平正义永不缺席。面对新业态用工的维权难题,广大劳动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期合小律探案,特别精选获评2024—2025年度全省法律援助民生实事优秀案例一等奖的典型案例,请和合小律一起来看网约车司机张某某家属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案件代理律师:

王莉,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寻求援助:家庭突遭变故,工亡维权遇阻

“他们说我丈夫只是‘租车跑单’,不是公司的员工。可如果不是员工,为什么要每天打卡报到?为什么要遵守他们的考核制度?为什么请假还要在微信群里报备?为什么不能在其他平台接单?” 2025年1月,走投无路的陶某某带着儿子哭诉着来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接待她的,正是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莉律师。陶某某在法律援助窗口哭诉时,每一个问题都像一把刀,扎在她已经千疮百孔的心上。一边是逝去的亲人,一边是冷漠推责的企业,这个家庭,在失去顶梁柱之后,又一次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据了解,张某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自2019年8月起入职合肥某公司后,一直从事司机工作。2022年起,该公司改变用工模式,要求所有司机在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靠着日复一日的奔波,张某某在公司月均收入12000元,并由此撑起一个温暖的家——妻子陶某某、就学的儿子张某和年迈的母亲王某都指望着他。然而,2024年11月11日,张某某在营运过程中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家中顶梁柱的轰然倒塌,让整个家庭陷入绝境。更让家属心寒的是,当他们向公司主张工亡待遇时,公司以“与张某某仅为车辆租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一口拒绝,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走投无路之下,2025年1月,陶某带着儿子来到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听完家属的哭诉,王莉律师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她知道,这起案件面临的困难远比表面看起来要大的多——网约车平台往往以“合作”“租赁”的名义规避劳动关系,以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即使张某某的突发疾病发生在营运途中,但是否属于“工亡”存在争议。在这起案件中,家属对张某某的工作情况所知甚少,除了就医记录,再无任何证据,所以申报工伤堪比登天。但王莉深知,这个案件背后牵涉了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于是她当即向家属表示:“这个案子,我来办。”

二、律师取证:细致收集线索,筑牢劳动关系认定证据链

面对企业“仅为租赁关系”的抗辩,王莉律师展开了一场细致而专业的取证行动:

她收集了《车辆租赁合同》、微信工作群管理记录、平台后台数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清晰梳理出张某某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公司或其关联账户,证明了其经济上的从属性。此外,王莉律师发现,公司经常通过微信群发布强制性工作指令、考核标准、接单话术等信息,还对司机实施“冻结接单”“封号”“处罚”等惩戒手段,完全体现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中所确立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

为强化证据链,王莉律师多方寻找其他网约车司机作证。面对企业的隐形施压,她耐心沟通、反复释法,最终说服一名司机勇敢站出来,用亲身经历揭露平台的管理控制事实。这些证言成为击破公司抗辩的关键利器。

针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王莉律师在案件中指出:尽管合同名称为“租赁”,但公司实际控制接单规则、指定维修点、强制流水任务,并扣除“车辆占用费”,且张某某月均出勤27天、日均在线8.8小时,全部收入均来源于该公司,不能视为自由接单的“合作”,而是有管理、有考核、有报酬的稳定劳动,本质仍是劳动用工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征。

三、仲裁胜诉:法援维权,守护家庭希望

2025年7月4日,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张某某与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7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2025年1月申请法律援助到7月仲裁胜诉,王莉律师仅用180余天,便为这个破碎的家庭抢回了希望。按《工伤保险条例》,张某某家属预计可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30余万元,孩子的教育、母亲的养老医疗终得以保障。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张某某的妻子陶某某含泪说出这句话时,颤抖的声音里满是劫后余生的感激。这纸裁决如同一束光,照亮了那个濒临崩溃的家庭。

“每一个证据的固定、每一次庭审的力争,都是为了让劳动者不被算法和合同‘隐形’。法律援助的意义,就是让公平正义照进新业态的每一个角落。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有效避免劳动者因维权无门而走上信访道路。本案的成功办理正是法律援助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缩影。”王莉律师如释重负地说到。

普法小贴士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

合小律提醒: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直播从业者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勿轻信“合作协议”“租赁协议”等形式化合同,若企业以协议名目规避用工责任、实施日常考勤、考核管理、接单管控、奖惩约束,即便无书面劳动合同,依然可能构成合法劳动关系。当劳动者遭遇企业推诿拒赔、工伤认定受阻、维权困难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另外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群通知、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管理制度截图、工作安排指令等证据,一旦发生事故、伤病或权益受损,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主张工伤待遇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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