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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15   查看次数:8108

合律协〔2019〕6号

 

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全市律师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2019413日经合肥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9415

 

 

抄送:合肥市司法局、安徽省律师协会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61022日合肥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表决通过;2019413日合肥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会费监督管理,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期间。
    第四条 本会会费由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费标准:

1.登记住所地在合肥市城区(含开发区)的律师事务所,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所律师人数20人及以下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

2)律所律师人数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

3)律所律师人数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40000元;

4)律所律师人数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50000元。

2.登记住所地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标准为:
     1)律所律师人数20人及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

2)律所律师人数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

3)律所律师人数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

4)律所律师人数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

 ()个人会费标准:
     1.合肥市城区(含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的专、兼职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1800元;
     2.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律师事务所的专、兼职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1000元;
     3.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援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4.年龄不超过30周岁且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当年度和第二年度免交个人会费,自第三年度起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5.重新申请执业及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市执业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不足6个月的,减半交纳个人会费;6个月以上(6个月)的,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6.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女律师,免交一年个人会费。

7.罹患重大疾病且严重影响执业的律师,免交三年个人会费(重大疾病是指当年度省律师协会投保的重大疾病险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
    第五条 本会对于法援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青年律师的扶持措施,涉及会费优惠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条 会员按规定应交纳安徽省律师协会的会费,已包含在上述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标准内。

第七条 本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上报省律师协会并依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八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经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表彰会员;

(三)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交流活动;

(五)查处投诉案件,调解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六)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救助;

(七)会员福利;

(八)各种会议费用、各机构的工作经费、办公经费等;

(九)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

(十)律师党建工作经费;

(十一)其他必要的支出。

会费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配备从事财务日常管理专门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会费预算、决算、报告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和届内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由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审计报告报合肥市司法局备案;

(三)会费监督、检查制度。监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会员查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合肥市司法局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律师,根据当年度会费收取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本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并按照省律师协会的要求报送相应材料,由本会审核后报省律师协会核准备案,予以相应减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合肥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律协〔2016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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