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全市律师: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8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及地点
(一)考核时间
自2019年4月16日正式开始,至4月30日前基本结束。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考核地点
为便于各单位报送考核材料,考核地点统一安排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地址:蜀山区梅山路18号IFC安徽国际金融贸易中心B座44楼。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参加2018年度检查考核。
2019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8年度检查考核,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无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2019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工作证书的不参加2018年度考核。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2018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2019年1月1日后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18年度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
6.管理分所情况;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9.“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运用和各项信息登记情况;
10.内部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1.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公职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4)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5)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6)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9)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10)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公司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4)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6)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7)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8)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9)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2.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完善“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个人信息情况;
8.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11.市律协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会议,部署安排本所年度考核工作。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通知时间要求将考核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2.司法行政机关考核
市司法局对市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县(市)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并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
3.考核结果公示
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程序
1.所在单位内部考核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负责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连同考核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2.司法行政机关考核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
(1)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律师事务所结合考核评议情况,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内部考核。
2.市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须报经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
市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县(市)区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须报经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律师协会考核。
3.考核结果公示
市律师协会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
公示期满后,市律师协会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由市司法局在律师执业证相应栏目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的律师,其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六、报送材料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材料由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查、汇总上报:
1.《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
3.律师事务所考核年度财务审计情况书面承诺;
4.律师事务所考核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书面承诺;
5.律师事务所考核年度内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况书面承诺;
6.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情况书面承诺;
7.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书面承诺;
8.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书面承诺;
9.本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考核年度律师工作年报表);
10.合肥市参加2018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填报本所信息)。
上述材料须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须用EXCEL表格填报)。模版见附件1。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所在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
(1)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报送的前述两项材料;
(2)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花名册;
上述材料须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须用EXCEL表格填报)。模版见附件2。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1.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律师事务所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上述要求向所在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材料。
2.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本所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法律援助中心无需填报);
(3)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法律援助中心无需填报);
(4)2018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仅供法律援助中心填报);
(5)《未参加2018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6)《2019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7)《合肥市参加2018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且需更换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
(8)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示名单;法律援助中心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上述材料须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须用EXCEL表格填报)。模版见附件3。
七、考核工作注意事项
(一)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注意事项
1.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考核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1)未为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办理或未全部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
(2)有中共党员专职律师的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或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未达规定要求的;
(4)律师事务所相关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手续的;
(5)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执业监督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6)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并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3.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司法局视情形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更换新证的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页已填满需要更换新证的,须在《合肥市参加2018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中“是否需换证”栏目注明,认真填写、核对表格信息,在“填表人”栏目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免影响换证。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共2本)与《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等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同上报市司法局,待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另行安排领取。
(二)有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注意事项
1.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5)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6)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
(7)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市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2.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的情形
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以上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各类《律师花名册》时须在表格中的“考核结果”栏内注明。
3.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形
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6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5.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处理
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并将“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中其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网上归档处理,同时填写《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合肥市未参加2018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与律师执业证一同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统一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拒不上缴律师执业证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合肥市未参加2018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6.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7.有关律师执业证更换新证的办理程序
律师执业证内页中年度考核备案页已填满需要更换新证的,其律师执业证在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暂不上交,由律师事务所统计该类人员信息并认真填写《合肥市参加2018年度执业年度考核且需更换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在“填表人”栏目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将《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连同其他考核材料一同上报市司法局,同时须统一提交更换新证人员照片,待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凭旧证换领新证。
统一提交更换新证人员照片标准为:律师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免冠、着正装照片2张,照片背面须用蓝色圆珠笔工整清楚标注姓名及所在单位。照片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用皮筋条捆扎装入信封,信封封面须工整、清楚标注单位名称和需换证人员姓名。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更换新证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有关律师协会会费和互助基金缴纳的说明
1.会费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
根据各级律师协会《章程》及《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
会费须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名义统一缴纳至以下账户:
户 名:合肥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
帐 号:341310000018880003318
2.会费缴纳标准及申请减免程序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律协〔2019〕6号)执行。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皖律协〔2018〕71号)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会费减免申请材料模版见附件4。
3.互助基金缴纳标准
互助基金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3号)执行,与会费同时交纳,由市律师协会统一上缴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无需缴纳互助基金。
4.有关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费缴纳的说明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费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律协〔2019〕6号)执行。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同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下列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律师被评定为 “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该所律师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考核工作
1.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各县(市)区司法局依法管理、指导本辖区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检查考核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司法局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地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做出评价。
(二)要认真学习考核工作相关规定
1.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组织律师管理人员、所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2.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全所律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文件精神,学习新增的有关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内容,对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代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对本所立案审查、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档案管理等专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健全完善。
(三)要全面、准确、及时上报考核材料
1.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所辖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相关信息的把关、核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础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指导、管理职责。
2.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努力做到上报的信息及时准确无误,杜绝少报、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考核信息填报准确。
特此通知。
附件: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9年4月15日
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