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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律师协会促进会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查看次数:633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合肥市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  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如下公益法律服务:

(一)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为法律援助案件担任辩护人;代理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案件。

(二)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三)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四)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社会机构、组织、团体等担任志愿者,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五)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六)通过线上、线下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九)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宣传等工作。

(十)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为“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重大任务、民生项目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十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协商和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积极发挥担任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会议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和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认真履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十三)在律师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组织下,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等提供专业意见、研究成果等公益法律服务。

(十四)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义务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参与立法机关委托的立法调研、立法协商、立法讨论、立法意见征集活动,提出立法草案或立法建议。

(十六)从事破产领域公益法律服务,承办无产可破案件。

(十七)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现金或实物。

(十八)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条  鼓励会员向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其他需要捐助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捐赠。

第六条  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以日历年度为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应当提交市律师协会备案。由律师填写《律师承诺书》《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申报表》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统计表》,上报市律师协会。

第九条  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师协会将视情况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交流培训等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推荐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通过市律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五)对于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可以建议酌情从轻、减轻行业处分。

(六)酌情减免会员会费、酌情折抵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律师有以下情形的,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免予参与本年度考核:

(一)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1年的;

(二)女律师处于孕产期的;

(三)因重大疾病、外出学习暂停执业时间长达四个月及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可以免予考核的情形。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申报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该次公益法律服务时长将不予认定,并依据相关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4年2月2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法律服务分类清单.docx

附件2:律师事务所承诺书.docx

附件3:律师承诺书.docx

附件4: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申报表.docx

附件5: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年度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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