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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AI“复活”明星,边界在哪?大皖新闻采访律师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发布时间:2024-03-20   查看次数:51



大皖新闻讯 近日,逝世明星乔任梁、李玟、高以翔以及“江歌案”被害人江歌等人的AI视频频繁出现在短视频平台,掀起网友AI制作热潮。针对短视频平台上的这类视频,逝者家属纷纷表示“不接受”。

AI“复活”明星,究竟是怀念还是牟利?边界又在何处?3月20日,大皖新闻记者采访合肥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梦娜,请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一、逝者的肖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但是这并不代表逝者的肖像就不受法律保护,逝者的肖像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故逝者的肖像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用AI“复活”李玟、乔任梁等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哪些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过逝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用AI复活李玟、乔任梁等行为,涉嫌侵权。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逝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如果AI“复活”视频制作者为影迷自发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涉嫌侵权?

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影迷自发行为,该行为仍然涉嫌侵权。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为个人学习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为公共环境需要使用等特定的5种情形下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所以,即使AI“复活”视频制作者为影迷自发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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