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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公益故事汇|跨越千里,助力山区少年重返正途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1   查看次数:51


多年来,合肥市律师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实践优势,用心、用情、用力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合肥律师的身影活跃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律师公益服务的动人篇章。

为充分展示合肥律师践行公益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激励更多律师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合肥律协”微信公众号特开设“合肥律师公益故事汇”专栏,为你讲述合肥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背后的动人故事。

今天,为你带来张行春律师跨越千里,帮助山区少年重返正途的温暖法援故事。


“当时没想太多,只觉得那里需要律师,而我恰好是一名律师。” 回忆起 2022 年的那个决定,张行春律师的语气依旧平静而坚定。彼时,她毅然报名参加司法部 “1+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放下合肥熟悉的工作与生活,只身奔赴千里之外的贵州省湄潭县,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征程。这份选择的背后,是她告别亲友、勇闯陌生环境的勇气,更彰显着一名法律人 “急群众之所急” 的责任与担当。

初到湄潭,山区的风土人情与生活节奏虽与合肥迥异,但张行春律师很快融入其中。她每天扎根法律援助工作一线,面对的是农民工、未成年人、困难群众等急需法律帮助的群体。无论是家长里短的纠纷,还是关乎人生走向的案件,她都耐心细致接待,用心梳理每一份证据,用专业与温情成为当地群众口口相传的“法律贴心人”。

“‘牵挂’二字,于我而言,不再只是对家乡与亲人的思念,更化作了对每一起法援案件最终结局的惦念,对每一位亟待法律援助群众的牵挂。” 张行春律师这样形容自己在湄潭的日日夜夜。而在诸多牵挂之中,最让她放心不下的莫过于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里的少年徐某。

2022年,正在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值守的张行春律师,接到了指派案件——在校学生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来,徐某在与朋友吃宵夜时,因劝架不慎将他人鼻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件本身不复杂,但关系到孩子的一生。”张行春律师深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一次错误的定性可能会彻底摧毁他的未来,这份沉甸甸的责任让她不敢有丝毫懈怠。

接受指派后,张行春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卷宗、会见徐某。通过细致了解,她发现徐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徐某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还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基于这些关键信息,张行春律师没有简单走程序,而是决心为这个少年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她一方面依据事实和法律,精心撰写辩护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另一方面积极搭建沟通桥梁,耐心劝说徐某及其家人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徐某一家真诚地道歉和积极的赔偿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2年9月28日,湄潭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张行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考验期。此后的日子里,张行春律师仍时常关注徐某的动态,鼓励他珍惜机会、改过自新。2023年3月27日,鉴于徐某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今,徐某已顺利升入高二,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感谢法律援助,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回访的张行春律师,少年眼神坚定,承诺会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努力做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个曾经迷茫的少年,因为张行春律师的帮助重拾了对未来的信心。

在千里之外的山区,张行春律师用专业打破法律壁垒,用温情化解矛盾纠纷,让每一个身处困境的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与正义的力量。像她这样的法援律师,就像法治路上的点灯人,以无畏的担当奔赴远方,以执着的坚守传递正义,让公益之花在群众需要的地方绽放。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四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本指引所列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后,承办人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报请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第二百条 【送达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考验期满后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送达人,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被送达人不得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已被封存的不起诉记录,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述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本期故事汇主人公:

张行春,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获2006-2007年度“合肥市诚信律师”、“凝聚2023”合肥司法行政十佳榜样人物、合肥市第三届、第五届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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