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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公益故事汇|七年无偿法援路,推动从“信任之殇”到“安居之暖”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2   查看次数:122



多年来,合肥市律师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实践优势,用心、用情、用力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合肥律师的身影活跃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律师公益服务的动人篇章。

为充分展示合肥律师践行公益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激励更多律师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合肥律协” 微信公众号特开设 “合肥律师公益故事汇” 专栏,为你讲述合肥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背后的动人故事。

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起跨越二十余年时光、历经七年维权的房屋纠纷案件,看侯卫爽律师如何帮助何女士从“无合同”的困境中走出,重获“安居”希望。

2003年,何女士经单位领导介绍,从调往北京工作的同事手中,买下了一套62.9平米的房子。当时双方商谈好房子价格是8万元,在2003年的合肥,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出于对领导和同事的信任,何女士没有要求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在一次性付清8万元后,收下了同事手写的一张收条,上面只简单写着“今收到何女士人民币8万元整”。

房屋交付后,何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期间何女士多次打电话要求办理过户,原房主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拖延。一来二去,过户的事就被一年年搁置,何女士想着“都是一个单位的人,总不会出问题”,便没再强硬催促。这一忍,便是十五年。

2018年,市政建设的号角吹到了何女士居住的小区——房子要拆迁了。拆迁部门经过细致核查,确认何女士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调取了产权单位、社区、单位同事及邻居的证明,最终与何女士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拟安置95平米房屋给何女士。

就在何女士以为能改善居住条件时,原房主出现了,彻底推翻了当年的约定。“这房子没过户,还是我的!” 原房主一口咬定,当年收到的8万元是“长期租金”,何女士只是“租客”,拆迁安置协议理应和登记的产权人签订。

这话像一盆冷水,浇透了何女士的心。她身体本就不好,独自生活,收入微薄,这套房子是她唯一的安身之处。为了守住家,2019年1月,何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房主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诉讼中,房屋被拆迁,过户登记无法实现。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拆迁后的利益归何女士所有”,原房主不认可是房屋买卖关系,坚持称双方是房屋租赁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女士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何女士找到侯卫爽律师寻求帮助,侯卫爽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于是便开始了七年的漫长维权路。

第一步:补证据,二审扭转“无合同”困局

接手案件后,侯卫爽立即草拟上诉状,并着手梳理证据——那张只有金额的收条太单薄,必须找到能证明“买卖关系”的关键线索。他先是联系当年的介绍人,可彼时正值疫情,介绍人又生病住院,二审无法出庭作证。侯卫爽与法院沟通,说服法院派人上门核实情况,通过录音录像、制作询问笔录,固定了介绍人关于“房屋买卖”的证言。

与此同时,他陪着何女士翻箱倒柜,收集了大量的房屋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合同和发票,甚至走访了同一栋楼的老邻居,收集到当年其他住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些合同的成交价格均在7万元上下,间接印证了“8万元是房款而非租金”。

当这些补充证据提交到二审法院时,真相逐渐清晰。法院结合 “一次性支付8万元”“交房后装修入住至今”“邻居证言”等事实,最终判定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遗憾的是,因何女士主张的 “拆迁利益”表述不够明确,二审仍驳回了上诉。但这一判决,为后续维权打下了关键基础。

第二步:抗再审,守住“买卖关系”的核心认定

原房主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图推翻“买卖关系”的认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原房主的再审请求。

第三步:定主体,绕开“拆迁协议”的程序迷宫

2021年,何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原房主,要求判决拆迁安置的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何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是协议的主体,应当以拆迁部门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于是驳回起诉。

2022年,侯卫爽调整策略,帮助何女士以“拆迁人”为被告、以“原房主”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继续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将安置房屋交付给何女士”。没想到,法院又以“何女士未提交房产证,拆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再次驳回诉讼请求。

一次次败诉,没有击垮侯卫爽和何女士的决心。何女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第四步:终胜诉,七年等待换“安居”

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原房主作为原告又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女士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拆迁人将安置房屋交给原房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已因拆迁而消灭,何女士虽无法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已收取何女士一次性支付的购房款8万元的事实,该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住宅,理应由何女士享有”,驳回了原房主的诉讼请求。原房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迎来了最终判决。原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最终作出判决:“一、拆迁人继续履行与何女士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二、拆迁人将位于某处(具体位置略)的拆迁安置房屋95平米交付给何女士”。

七年时间,终于换来了一个“有家可归”的结果。如今,拆迁部门已将安置房屋正式交付给何女士,看着崭新的房门钥匙,何女士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场跨越七年的维权战,终究是正义占了上风。

何女士的经历,是无数“无书面合同”维权者的缩影。信任曾让她放松警惕,可当权益受损时,是法律援助为她点亮了前行的路。侯卫爽律师七年如一日的坚守,不仅用专业知识破解了法律难题,更用耐心与共情,给了弱势者坚持下去的勇气。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还有许多像侯卫爽这样的公益律师,他们不计得失,为困难群众奔走,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能守护生活温度的“铠甲”。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期故事汇主人公:

侯卫爽,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2005年5月起执业,现任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曾获“首届安徽省优秀公益律师”“合肥市第四届优秀律师”“合肥市第五届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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