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合肥市律师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实践优势,用心、用情、用力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合肥律师的身影活跃在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律师公益服务的动人篇章。
为充分展示合肥律师践行公益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激励更多律师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合肥律协” 微信公众号特开设 “合肥律师公益故事汇” 专栏,为你讲述合肥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背后的动人故事。
今天,为你带来尉迟立君律师用一张照片打破“证据荒”,帮助快递员陈先生讨回欠薪的温暖故事。
“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既要守住法律底线,更要帮当事人找到最优解。”这是尉迟立君律师坚守多年的执业理念。在她承办的数百起案件中,2022年快递员陈先生的讨薪案,至今仍是她用专业打破“证据荒”的经典案例。
2022年的冬季,再过一个月便是春节,每个人都难掩对新年的期盼,但快递员陈先生却越发焦虑,心里压着一块巨石,让他透不过气来。彼时,他在当地一家快递公司已经干了快一年,每天天不亮就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把一件件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中,汗水浸湿工作服是常有的事。可谁能想到,公司突然因资金周转困难停发工资,一连两个月,他手里没拿到一分钱。房租、一家老小的生计,全靠他的工资撑着。走投无路的陈先生找到公司老板,可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再等等”搪塞,丝毫没有兑现工资的意思。
更让陈先生绝望的是,他连维权的“敲门砖”都没有。入职时,公司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工资也一直是现金发放,没有工资条、没有银行流水,甚至连工牌都没给过他。“我怎么证明我在这儿上过班啊?”
就在陈先生快要放弃的时候,邻居提醒他:“要不试试法律援助?听说能帮没钱请律师的人维权。”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陈先生走进了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那天值班的,正是尉迟立君律师。
“您别慌,哪怕是一张照片、一段聊天记录,都可能是关键线索。”看着陈先生泛红的眼眶,尉迟律师一边安抚,一边引导他回忆工作细节。在反复翻找手机的过程中,陈先生几乎放弃“要不算了吧,律师,我可能真要不回来了……”就在这时,尉迟律师的目光停留在一张不起眼的照片上——照片里,陈先生穿着印着公司logo的蓝色工作服,手里举着扫码枪,身后是堆得像小山一样的快递箱,是公司其他同事随手拍的工作场景照。
“这就是关键证据啊!” 尉迟律师的声音里带着一丝激动,她指着照片耐心解释,“您看,工作服上有公司标志,手里的扫码枪是工作工具,身后的仓库是工作场所,这些加起来,就能证明您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尉迟律师的话,让陈先生重燃希望。
为帮陈先生争取最大权益,她马不停蹄展开工作,以这张照片为核心,结合同事证言、往日保存的派件记录截图,一点点拼凑出完整的证据链,顺利完成劳动仲裁立案。利用业余时间走访陈先生前同事,核实工资发放情况,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违法用工情形。办公桌上,很快堆满了写满标注的法律条文、整理好的证据清单,还有几页密密麻麻的谈话提纲——那是尉迟律师为劳动仲裁做的准备。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快递公司的强硬态度逐渐松动。尉迟律师清晰指出其未签合同、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后,对方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在庐阳区劳动仲裁委主持下,陈先生不仅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资,还获得了经济赔偿金。当陈先生收到银行到账通知的那一刻,他第一时间拨通了尉迟律师的电话,声音哽咽得说不出完整的话:“尉迟律师,钱到了,真的到了……您真是我的恩人!” 电话那头,尉迟律师笑着说:“这是您应得的,以后再遇到事,记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两年后,陈先生特意从外地打工返乡,带着妻儿和一面印着“法律援助暖人心,依法为民解难事”的锦旗,专程到律所致谢:“这两年我心里一直惦记着您,今天一定要当面说声谢谢!”尉迟律师看着眼前的一家人,心里满是温暖。对她而言,这面迟到的锦旗,不仅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事”这一执业理念的最好印证。而在公益法律服务的道路上,还有无数像尉迟立君这样的合肥律师,正在用专业与热爱,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点亮希望。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期故事汇主人公:
尉迟立君,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志愿者,曾获庐阳区“三八红旗手”、合肥市第五届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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