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市律协将通过微信公众号陆续刊登律师执业警示案例,希望全市广大律师引以为戒,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4日,XX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XX律师事务所的X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辱骂被告。经XX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X律师确有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庭审过程中辱骂被告,扰乱法庭秩序的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2018年9月5日,XX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案例点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与庭审活动时,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激烈辩论是常有的事,但应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行事,并且还要听从法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案中,X律师在庭审中不仅没有做到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还公然辱骂被告,扰乱庭审秩序,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一名执业律师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XX市律师协会依规对X律师进行处分,不仅适当,而且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