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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倡议书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19   查看次数:217



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法治环境,市律师协会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出如下倡议:

一、倡导、鼓励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践行律师使命和社会责任,创作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自媒体作品,努力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开展自媒体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遵守自媒体平台相关规范与管理制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序良俗,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律师职业声誉。

三、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专业审慎发表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自媒体言论、作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就法律问题、案件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客观、谨慎、理性,避免误导公众;

(二)对自媒体言论中引用的事实应当进行必要核实,对可能存在虚假成分或者难以核实的信息,应当明示或者避免引用、扩散;

(三)对于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发表观点时,不得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

(四)在运用自媒体平台进行法治宣传时,对虚构的案例,应当明示案例系为解析法律原理而虚构的场景。

四、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业务推广时,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不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三)不自我宣称或者暗示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四)不发布与律师职业无关,但可能客观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营销内容。

五、律师事务所基于品牌宣传或者业务推广等目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自律规定;不允许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在宣传时使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背景、律师执业证,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承揽业务、虚假承诺,不纵容或者默许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作出误导性、欺骗性宣传。

六、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对本所及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作品、信息等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符合本倡议书内容。

八、市律师协会对违法违规运营自媒体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视情节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九、本倡议书所指的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知乎、小红书等境内外自媒体平台。

十、本倡议书适用于以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名义,或者隐性关联身份(如匿名账号但可识别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的)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

十一、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作品、信息时,应当自觉遵守本倡议书内容。

希望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觉遵守以上倡议,主动规范自媒体行为,积极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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