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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6   查看次数:1089

 

合律协〔2024〕3号

 

 

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全市律师

《合肥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律协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26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鼓励和保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促进全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执业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以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开展律师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是指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争揽或者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设立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评议。审查委成员由本协会的全体理事和秘书处秘书长组成,由本协会会长担任审查委的主任。审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接相关事务。

第五条 本协会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负责对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纪律委可依职权主动立案和调查。

第六条 纪律委调查完毕后,应按照本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完成调查报告,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由分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或者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九名以上(单数,含本数)审查委成员出席听证,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评议。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听证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出席该次听证的审查委成员和主持人。             

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发现与听证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认为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协会会长决定是否同意。会长作为审查委成员出席听证的,其回避由合肥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同意。

第八条 被调查会员为个人会员的,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派员参加。被调查会员为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九条 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或者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本协会监事会应派员参加旁听。经主持人同意,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协会理事可以参加旁听。

参加听证的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听从主持人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须关闭手机或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出席听证并担任听证员的审查委成员,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遵照本规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票同权,经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投票认为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方可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被认定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由纪律委视情节给予行业处分、处理。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不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由纪律委作出投诉不成立或者不构成违规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被调查会员对本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不服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发现其他律师协会会员在本市有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可向该会员所属的律师协会移送线索,并向安徽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关于投诉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听证、期间、处分、处理等内容,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和本协会相关查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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