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现对《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作出补充说明如下: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办理不少于10次(含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或仲裁已结案件不少于5件,每个案件应另附2000字的报告书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十个案件材料提交本协会考核只需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并由指导律师本人签名,所有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需注明实习人员的实习身份,案件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已结案件
1.民商事或行政类案件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结案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
2.刑事类案件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辩护词或法律意见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结案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
(2)未结案件
1.民商事或行政类案件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法院或仲裁机关受理的应诉材料等。
2.刑事类案件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如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需提供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或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如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提供起诉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阅卷笔录;如案件在审判阶段需提供起诉书、辩护词和阅卷笔录。
注:
①能够作为实务训练证明材料的仲裁案件参照适用民商事案件材料提供;
②建议委托代理合同或顾问合同上注明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共同接受委托;若代理合同或顾问合同没有注明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则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法律业务;
③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建议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实习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④作为原告(申请人)代理人应当提供诉状(申请书),作为被告(被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答辩状;
⑤代理词应当格式规范、逻辑清晰、详略得当;
⑥调解书需附加提供调解笔录或庭审笔录;
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中实习人员身份要注明实习字样,如果未注明实习字样需提供加盖校对章后的文书或提供庭审(调解)笔录予以证明。
⑧同一诉讼主体或批量案件不超过2件,希望提供不同类型的案件。
二、非诉法律事务代理业务,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
(2)相关非诉讼业务的背景材料或背景情况介绍;
(3)实习人员参与非诉讼业务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包含工作底稿、照片或视频等)或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律所事务所公章;
(4)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的证明材料或对实习人员起草的合同、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修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5)已结非诉案件需提交结案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
注:
①仅出具律师函的单项业务不能作为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②建议委托代理合同或顾问合同上注明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共同接受委托;若代理合同或顾问合同没有注明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则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法律业务;
③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建议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实习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三、上述要求案件均是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案件。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独立接待当事人,不得以律师身份对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