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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基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2   查看次数:1798



根据《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本协会申报并登记备案为实习基地。

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实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应用情况考核合格;

(五)合肥市城区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全市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应不少于二名;个人律师事务所、县域(含巢湖市)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人均达到当地律师业务收入平均数,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标准的专职律师不少于一名

(六)合肥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且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到十五平方米;个人律师事务所、县域(含巢湖市)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且所内执业律师人均办公场所面积达到十平方米。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申报实习基地时,上款中(二)、(四)、(五)条件暂不做要求,设立满一年后对上述条件进行复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本协会作出撤销其实习基地资格的决定。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并由本协会审核批准的,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基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实习计划书;

(四)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上年律师工作年度统计报表;

(六)房产证复印件,如为租赁则还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指导律师材料(2名,具体材料详见律师事务所申请指导律师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出具的律所具备《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见附件3);

(九)本协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实习指导律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二)申请指导律师人员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包含最近两年年检页);

(三)出具的本人符合《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见附件3);

(四)本协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附件:1.实习指导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2.实习基地申请表.doc

                3.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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