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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警示|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查看次数:505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对律师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完善,并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做出严格规范。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律师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最本质的特征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根本的任务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是,在律师执业中还存在比如私自收案收费、违规风险代理、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不规范不诚信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信任,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当前,违规收案、收费仍是全国各地律师协会重点关注的律师执业违规行为之一,也是律师行业违规行为中较为频发的违规类型。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哪些规范?面对“不可为”的情况,律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期,合小律和您一同梳理“禁止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这一律师执业规范。

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收案、收费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一起来划重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这些处罚和处分,时刻对照提醒

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是敦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的重要保障。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制度。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不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而且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016年9月,司法部修订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在此背景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17年3月20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并于2017年3月31日试行,对新形势下律师执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律师执业的底线。

【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收案、收费的行为要谨慎,避免发生上述情形。否则,将有可能受到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不同程度的行业处分,甚至是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应予警示

一、律师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私自收费,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某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私刻律师事务所公章,要求予以查处。经调查,该律师事务所已于2016年10月31日与该律师解除聘用关系。自此之后,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出具任何律所函件手续给该名律师,也没有在投诉人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律师承认其有私刻律所公章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二、律师私自收案、收费,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市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件,反映该市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在2013年6月,办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时,私自收取当事人45000元的律师费等费用。

该市律师协会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就该案件的收案、收费情况进行核实。经律师事务所回复:该律师于2013年在律所执业收案收费登记中,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一案记录。2018年8月14日,调查小组就反映材料及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与该律师进行核实,该律师承认办理案件是事实,但费用是打入其个人账户,其未向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件,仅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也未向当事人开具发票,辩称具体代理费多少记不清楚。经调查查明:该律师确有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三、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日,某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该市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违规执业。经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此律师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费用,未按时为委托人代缴案件(预交)受理费用,导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2020年4月16日,该市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未开发票,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某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该市某律师事务所收费未开发票。经该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确有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

【处理结果】

2018年9月13日,该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五、律师违反收费规定,受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

2016年5月,某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中被告A、B的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B通过手机银行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八千元汇到该律师个人账户,该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千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该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上述案件二审上诉人A、B的诉讼代理人。当月25日,B通过微信转账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五千元汇到该律师个人账户,该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两案合计私自收费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处理情况】

该市司法局,向该律师面对面问询调查,责成该律师事务所配合调查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收案登记簿复印件和收费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最终确认该律师在该案中存在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给予该律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望广大律师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加强执业纪律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收案收费手续,切莫因小利而失大体,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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