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律协〔2023〕17号
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4日经市律协六届五次会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3年8月11日
(2017年8月29日市律协五届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2023年8月4日市律协六届五次会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宣传工作,提高行业宣传质量,更好地构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一支优秀、稳定、高素质的通讯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讯员,是指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单位(部门)专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与市律协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定期向市律协报送本单位、本部门宣传稿件,对市律协宣传工作提出改进建议,配合做好其他宣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通讯员聘任
第二条 通讯员聘任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愿意为律师行业宣传工作作出贡献,积极主动履职,能够准确地把握合肥律师行业发展动态和新闻宣传工作尺度;
(二)热爱新闻宣传工作,主动学习国家新闻宣传从业管理有关规定,新闻敏感性强,具有一定的新闻写作和摄影摄像能力,能够及时、高质量地报送新闻稿件;
(三)具备一定的网络设备操作能力及网络知识,能够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常用办公软件处理文字、图片等,擅长剪辑、配音、绘图等宣传技巧者优先。
第三条 通讯员聘任程序
(一)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市律协推荐1名通讯员人选。推荐单位(部门)应当对照聘任条件,做好推荐人选的初审工作;
(二)市律协将对上述单位(部门)推荐的通讯员人选予以审查,符合聘任条件的,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名单。
第三章 通讯员职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通讯员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活动后,及时撰写活动新闻稿件,经律所宣传工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通过指定渠道报送至市律协。律所宣传工作分管负责人及通讯员应当对所报新闻稿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其中,10人及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3篇,11人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6篇,3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9篇,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12篇。
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当遴选1-2名擅长宣传工作的成员(委员)担任通讯员,做好各类会议、活动的摄影摄像和宣传稿件的撰写工作。各位通讯员应当在活动开展后1日内撰写活动新闻稿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要求报送至秘书处。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各专委会负责人应当做好所报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稿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每年报送新闻稿件量不少于6篇;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3篇。
第五条 通讯员从事新闻宣传工作时应当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六条 通讯员应当按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宣传工作会议及通讯员业务培训,提升新闻宣传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积极参与市律协组织的重要宣传活动,按时且保质保量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各类宣传工作任务。
第七条 通讯员应当协助做好所在单位(部门)各类活动、会议的宣传信息采集、整理、报送、发表等工作,监督管理所在单位(部门)的公众号、网站等对外宣传平台。
第八条 通讯员应当协助律师事务所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规范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通讯员管理
第九条 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负责通讯员管理工作:
(一)合肥市律师协会授权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对通讯员实施管理;
(二)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应建立全市律师行业通讯员资料库,及时了解掌握通讯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建通讯员工作群,不定期到律所就通讯员工作开展情况走访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三)市律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讯员座谈会或者举办一期通讯员培训班,以提高通讯员的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各律师事务所通讯员连续3个月未能组稿、投稿或者推选稿件的;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开展活动后未及时将稿件报送市律协的,由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予以提醒;连续半年没有报送稿件的,由市律协予以通报并取消通讯员资格。通讯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通讯员人选,报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五)通讯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弄虚作假、不实报道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通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通讯员的管理:
(一)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通讯员工作,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通讯员,各单位(部门)至少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通讯员;
(二)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的,所在单位(部门)要及时推荐新的通讯员人选,并把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三)各单位(部门)应当对所属通讯员稿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送或者发表。同时,要鼓励支持通讯员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条件。
第五章 通讯员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律协对各单位(部门)的宣传工作及通讯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每年年初,市律协对上一年度各单位(部门)的投稿情况和稿件采用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根据稿件报送和采用数量等综合考量,评选出优秀通讯员、优秀稿件,并适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4日合肥市律师协会六届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合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