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律协〔2018〕7号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合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慰问制度》已于2018年3月20日合肥市律师协会五届九次会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22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慰问制度
第一条 为发扬行业互助精神,更好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福利包括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开展慰问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律师身体健康检查,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之后。体检对象原则为全市参加上一年度执业考核,且考核合格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 逢元旦、“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九·九”重阳节、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协会应当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以满足不同层面律师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条 慰问是协会关爱律师的一种形式,由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会同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由协会开展慰问:
(一)符合《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互助对象条件的;
(二)年满70周岁且执业年限达20年以上的;
(三)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的;
(四)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生活非常困难的;
(五)本人去世的;
(六)其它应当慰问的情形的。
第七条 对同一慰问对象因相同事由进行的慰问,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但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协会在重阳节或春节前后开展,同一对象可每两年慰问一次,且与当年省律师协会慰问的对象不重复。
第八条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认定符合慰问条件的,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慰问小组开展慰问活动。慰问小组一般由协会的负责人带队,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秘书处参与。
第九条 对慰问对象可发放慰问金1000元,或视情购置等值慰问品。
慰问对象死亡或因重大意外变故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可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或等值慰问品。
第十条 福利、慰问费用从协会会费中列支,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