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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慰问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2   查看次数:3075

合律协〔2018〕7号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合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慰问制度》已于2018年3月20日合肥市律师协会五届九次会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22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慰问制度

 

第一条 为发扬行业互助精神,更好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福利包括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开展慰问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律师身体健康检查,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之后。体检对象原则为全市参加上一年度执业考核,且考核合格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 逢元旦、“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九·九”重阳节、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协会应当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以满足不同层面律师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五条 慰问是协会关爱律师的一种形式,由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会同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由协会开展慰问:

(一)符合《安徽省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互助对象条件的;

(二)年满70周岁且执业年限达20年以上的;

(三)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者重大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的;

(四)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生活非常困难的;

(五)本人去世的;

(六)其它应当慰问的情形的。

第七条 对同一慰问对象因相同事由进行的慰问,原则上不超过一次;但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协会在重阳节或春节前后开展,同一对象可每两年慰问一次,且与当年省律师协会慰问的对象不重复。

第八条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

认定符合慰问条件的,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慰问小组开展慰问活动。慰问小组一般由协会的负责人带队,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秘书处参与。

第九条 对慰问对象可发放慰问金1000元,或视情购置等值慰问品。

慰问对象死亡或因重大意外变故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可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或等值慰问品。

第十条 福利、慰问费用从协会会费中列支,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由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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