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个国家辩护权发展的状况,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当今刑事案件逐步上升,刑事辩护率持续低迷,法制的建设进一步加强的现状。加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步伐提上重要日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障,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及适用阶段。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从而做到人人平等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如何贯彻落实这一制度,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在各阶段的适用及存在问题的解决。成为当今理论与实践界共同探索的话题。
主题词:法律援助 适用阶段 刑事诉讼 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公民人权保障及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保障和尊重人权原则出发,新增了许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质性权利保障条款。如何能使这些条款保障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地行使其权利呢?其中,最重要的途径即是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而在这一方面上,刑事案件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无疑是完成上述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犯罪嫌疑人心理感觉上,法律援助与公检法打压最大的不同,是其体现人文关怀,最大限度的追求公平正义创造保障的环境。对于促进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人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刑辩现状以及如何做到法律援助的有效保障。
当今世界法制完善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刑事辩护,联合国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律师辩护的法律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从贯彻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出发,充分保障刑事指控者的辩护权,重视刑事法律援助,不因经济条件受限而带来刑事诉讼权利行使的不平等。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正义。
现阶段,由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实践中律师因从事刑事辩护的风险高、收费低,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率很低,刑事辩护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对西部某中心城市郊县D 县2007、2008年一审刑事案件的调研显示,在统计的442件审结刑事案件中,涉及被告659人,147名被告人有律师辩护,包括指定辩护54人、委托辩护93人,比例分别为8.19%、14.12%,自行辩护512人,律师的总辩护率为22.31%。[1]
安徽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宣城市宣州区法院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审理案件分析为例:宣州区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4件539人,已审结290件473人;律师出庭辩护率为41.2%,其意见采纳率为18.58%。律师出庭辩护率不到50%;有的地方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甚至不到30%。基于这些数据,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法律援助便成为最重要的途径。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历史上重大进步,很多的实质性保障条款载入新法之中,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自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保障的规定,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该法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侦查阶段辩护人仅限于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无需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的会见权,全案的阅卷权,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及警察出庭及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等诛多实质性保障人权条款。这些权利保障的条款均为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受限、法律意识淡薄,更多人均不懂法。加之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处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权力的危慑,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无法保障辩护权利行使对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对其有利证据取证权、全案阅卷权等无法进行。无法使《刑事诉法法》赋予其权利的得到有效的行使和保障。加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处于指控一方,脑海中长期形成有罪推定的单方观点,不容易注意或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种单方观点以及为支撑这种单方观点而调取的证据也为冤假错案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最终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不相当及无罪却被追究的不公正判决。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更能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及时搜集、发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曾经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可以充分说明律师在及早界入尤其是侦查阶段开始介入的价值:一位妇女涉嫌制造毒品罪,当时律师介入时,已经被拘留了二十多天,就快要批准逮捕了。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找公安机关的承办人了解情况,发现这个案件不应该对该妇女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她根本不能认定为犯罪。首先,她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连字都不认识,只是因为生活困难为别人打工,负责装箱打包的工作。第二,她不知道老板加工生产的药品是何种药品,也不知道该药品的功效,没有任何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第三,老板也仅是按所打包装箱的数量,一箱支付几十元劳动报酬,她并没有参与非法盈利。律师及时提出了对该案的《法律意见书》送交给办案机关及检察院的批捕科,后来这位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批捕,直接释放,该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同时,笔者刚办理一件指控多达25起盗窃的共同犯罪案件,也证实了辩护律师的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辩护人从数次会见当事人及相关材料中了解到,其中有两起涉及数额巨大的盗窃事实,被告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被害人报案失窃的物品品种、数额及证人证实参与盗窃车辆跟被告人供述完全不相符。辩护人就两起犯罪做了证据不足、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犯罪数额是盗窃罪最重要的量刑尺度,对被告人罪刑相符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公诉人公诉观点认为,因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认罪态度不好,建议从重量刑。辩护人观点认为,被告人对已经经历的事实坦白供述,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没有从事而被指控的盗窃行为进行辩护,是为了法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保障无罪不被追究,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如果本案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很可能会因担心被公诉机关以认罪态度不好要求重判,从而认可没有自己根本没有参与被指控的盗窃行为或对指控证据不足的盗窃行为不知如何辩驳,便可能承担更高刑期的处罚。因此,刑事辩护权率的提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
为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阶段及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2月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这两个制度的规定不仅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还使法律援助适用延伸至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显示我国在最大限度保障公平正义、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决心。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实质性条款,这是中国刑法史上重大进步,同时也出台相关制度广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适用阶段,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随着我国律师行业队伍的逐年扩大,更多的律师有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律师行业业务中“二八”开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律师业务并没有饱和,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援助。甚至有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主动成立民办非企法援中心承接法律援助业务,这些均体现了律师行业扶弱助困、无私奉献精神。本人所带领的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便牵头成立了“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就是其中一家。
然而由于信息面的不对等、委托辩护渠道不畅通。律师界入刑事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率依然很低,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刑辩律师的界入,另一方面存在着许多愿意承担法律法援义务的刑辩律师在“寻找”法援案件的现状。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去解决。笔者认为解决上述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行使。进一步扩大法援对象,凡是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本人有需求律师进行辩护的,均有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二)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对象和渠道的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晓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而主动申请。(三)将申请法律援助的“告知权纳入受理案件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性的程序性规定中。公关机关从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明确告知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检察机关从第一次提审告知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此需要时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或告知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径。尽可能地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尽早界入,充分行使辩护权,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时间不足而使法援辩护流于形式或其它被告人辩护人早期界入工作充分而使自己当事人处于不利境地。(四)经费是刑事法律援助最大的保障,加大刑事辩护法援投入力度,增加办案经费保障,才能提高办案律师的积极性。现行很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一个阶段不到1000元办案补贴,城市建设的发展致使新建法院均处于城市外围,几次打出租车或开车费用,几百元的补贴成本都不够,法律援助是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包括交通费用。办案补贴连办案律师基本生存保障都无法达到,甚至还贴本。这样的补贴无法提高法律援助刑辩律师的积极性。(五)严格把握对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等的追究。很多律师谈刑辩而色变,律师办理过程对刑事案件的取证少之又少,慎之又慎。这样不利于法庭去查明事实真相。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调取或举证的大量证据中经常会与事实出入很大,而辩护人如果所举的证据出现与事实有出入,尤其是属主观证据的证人证言,便可能面临伪证罪的风险。法律援助律师本身就是无私奉献,为追求法律公平正义,如果因此而被追究伪证罪,更多的律师便会望而怯步。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不被轻易追究也是提高刑辩率非常重要一种手段。(六)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各方面的便利,如免费复印卷宗,调查取证不收费,异地调查取证法援机构的相互配合等。很多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犯罪次数众多,案件卷宗多达几百页、上千页。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全案阅卷权,在法院看案件短暂的几十分钟或一个小时时间内将案件梳理清楚,找出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证据是不现实,需要复印大量的案件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复印费用高达几百元,只够办案补贴,因而需要办案部门对法律援助案卷复印进行免费。涉及案件调取证据的相关部门如房产、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上给予配合和免收调取证据费用。另,为节省异地调查取证的成本和时间,需要法援机构的相互配合等。这些工作都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制度进行保障。(七)重视法援案件的质量。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如听庭制度、质量满意度跟踪制度、卷宗材料齐全等,使保障刑事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真正落到实处,而非法律援助制度仅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程序上的保障,做到真正地将刑辩法律援助好事做好。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和刑辩权的制度基本上与国际接轨。这些制度贯彻落实,离不开立法部门、司法理论界、实践界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从事法律援助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笔者从现实情况出发就法律援助适用阶段问题的解决思路提出了上述看法,希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能尽早制定可操作性的框架体系,逐步提高刑事辩护率,真正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尽可能实现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罪刑相当、公正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马静华《指定辩护律师作用之实证研究——以委托辩护为参照》,载自《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