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首页>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8   查看次数:2859

合律协〔2018〕2号


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8年1月16日经市律协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8年1月18日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1月16日市律协五届八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三条  合肥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对律师业务细分专业领域开展专业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专业规范和标准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合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组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会员,对律师业务进行研究,并组织会员进行相关的业务交流与研讨,以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并将研讨、交流成果通过协会网站等平台发布,供全市律师学习;

(二)进行相关专业领域调研,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就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拟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等业务规范;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等活动,及时通过协会网站等平台定向发布该业务领域本月内新颁布或实施的法律、法规、发生的典型案例或重大事项、重大事件,供全市律师学习;

(七)开展与其它地区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市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业业务培训,1次专业业务研讨会,每届组织撰写一批专业业务论文。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下届不得连任。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律师本人申请,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每名律师只能参加1个专业委员会。

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理论研究或律师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本市执业并参加上一年度考核称职,品行良好,近两年内未因执业问题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有一定的理论功底,良好的社会评价,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四)有奉献精神,热爱律协工作,能积极参加律协活动。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每年撰写至少1篇有关该业务领域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律协秘书处、监事会或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提议,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3次请假的;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往外市执业的,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热心律师业务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委员作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 经授权代表合肥市律师协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完成市律协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职责:

(一)提议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届工作规划;

(三)就律师专业领域相关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向市律协秘书处汇报;

(四)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开展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按照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由市律协秘书处督促、协调。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须经市律协秘书处统一协调、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或委员负责该小组工作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实际活动时间可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全体委员活动,根据需要可吸收和鼓励非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合肥市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需要市律协拨款支付费用的,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使用。单项经费支出1万元以内的,将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律协秘书处审核后使用;单项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须先向市律协秘书处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按年度向会长办公会述职。连续1年不组织活动的,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引咎辞职,或者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协会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按年度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考核和测评结果作为协会奖惩和人事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 2023 合肥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3014504号-1 电话:63631329(实习) 65626130(执业) 63631317(投诉) 邮箱:hflvshixiehui@126.com 投诉:0551-6363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