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doc);
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分所: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doc);
2、由总所出具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xlsx)
4、章程变更登记表、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分所: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2、由总所出具的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的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xlsx)
4、分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协议。
(三) 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书;
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 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加入)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加入)申请表.xlsx)、章程变更登记表、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申请书、章程变更申请书、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五)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申请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申请表.xlsx)、章程变更登记表、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申请书;章程变更申请书、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六)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书;
2、关于变更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申请表.xlsx);
4、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七)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xls)
2、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xlsx)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 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
2、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3、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5、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xlsx)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