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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合律在线︱消费者权益、维权全知道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查看次数:994


一、消费者享有哪些权益?

(一)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的权利。

(六)参与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知识受教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享有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行使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十)信息保护权: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二、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维权案例解读

案例一:虎哥被某网站商家网页宣传的“某国进口黄牛皮”沙发所吸引,不惜花重金网购了一套,谁知到货后实物材质竟然被鉴定为“合成革”,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律师解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商家在其网店对外宣传沙发材质为“牛皮”,而检测结果则为“合成革”,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致使消费者误以为沙发为“真皮”沙发而购买。电商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应向消费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律师温馨提示: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掉入宣传陷阱,上当受骗。同时,应该注意保留商品宣传文字图片、商品订单页面、聊天记录等交易信息,作为消费维权的证据。

 

案例二:胖胖在某网站上网购了一瓶进口的食品罐头,明明还在保质期内,打开后却惊讶发现不明小肉虫,消费者可以找店家赔偿吗?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两点:一是食品是否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是否明知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出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知,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还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本案中,虽食品尚处于保质期内,但若无证据显示是由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长虫,即便商家抗辩食品销售前已经取得检验合格证明食品,但开瓶食品有虫,产品显然不合格,则可认定商家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主张价款或损失相应加倍赔偿。

律师温馨提示:消费者在选择网购时,应优先选择商誉好的网购平台及信誉度高的卖家,特别是网购食品,更要谨慎小心。

 

 

执笔人:陆芝云、李霆,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

审核人:赵永英,市律协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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