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 2017年第33次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此前,该《实施意见》于10月18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宋国权同志在会上强调,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关注法律顾问选聘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设立的具体操作环节,理清层次、周密组织,务必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促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实施意见》共八个部分四十二条,在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七条,并在指导思想、框架结构、目标任务、具体内容等方面做了较大突破和创新。《实施意见》的制定,将为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供重要保障,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形成更加崇法、善治、公正的社会环境,为加快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努力在全国提前、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下一步,《实施意见》将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并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