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律师协会52公益基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合肥地区公益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公益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一、申请人员
符合章程第四章第十条救助范围的对象,可申请公益基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申请救助金时已转入外地执业的;
2.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聘用的律师被律师事务所辞退的;
3.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4.其他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不合符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情形及审批金额
对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救助金额根据申请情形不同为5000-50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基金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审批金额。
1.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因重大疾病(具体范围见附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患病诊疗期间、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本人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30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发票原件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2.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伤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其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0—50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为准;
3.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死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自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其近亲属申请可给予不高于4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救助,具体金额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为准;
4.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死亡,其子女生活、完成学业困难的,根据其近亲属申请给予该申请年度每个子女救助金5000-20000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子女学习阶段、家庭情况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5.在我市执业的律师会员、协会工作人员死亡,导致其父母无人赡养且无生活来源或属于低保、贫困家庭的,根据其近亲属申请给予该申请年度每人不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金,具体金额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审批确定;
对于其他社会贫困群体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困难群体救助由市律协公益委结合实际情况发起申请,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基金存量及需救助群体具体情况审批确定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存量的20%。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合肥市律师协会52公益基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关系证明;
3.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情形的证明材料。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伤残的,需提供伤残鉴定结果或伤情医学证明等;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死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死亡、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因死亡导致子女生活、完成学业困难的,需提交子女入学证明、生活困难等相关材料;因死亡导致父母无人赡养且无生活来源或属于低保、贫困家庭的,需提交无人赡养、无生活来源或低保、贫困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员应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按顺序扫描制作成PDF版并发送至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邮箱( hflxhyb@126.com ),纸质版材料现场提交或者邮寄至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
市律协秘书处会员部在收到纸质版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集中审核
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集中审核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数达到应到会委员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有效;会议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集中审核并确定审批金额,审核结果及审批金额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审核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救助金发放
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审核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或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救助对象死亡的发放给申请人或救助对象生前所在单位。救助金发放给所在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相关人员接收。
符合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定向捐赠,本基金接受捐赠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救助对象。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合肥市律师协会52公益基金;“章程”是指合肥市律师协会52公益基金章程;“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指合肥市律师协会52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并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通过,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行业纪委委员、会长班子成员、秘书处及公益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2.救助金发放后,如发现申请人系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还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市律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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