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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合肥市律师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6   查看次数:1613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扩散风险,认真贯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司法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有效做好有关工作要求,保障律师健康和执业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事务所、律所工作人员要持续绷紧思想之弦,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二、全市律师近期非必要不远行,特别是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省,确需出省的,须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批准。律所工作人员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肥的,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律师事务所、社区(村)、酒店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各律师事务所要全面排查7月22日以来律所工作人员外出情况(合肥市区域外),摸排外出人员活动轨迹。各律师事务所要密切关注外出人员所在地及途经地的风险等级,发现律师旅居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律协(电话:63631330)。

三、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意识,在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积极配合公共场所单位实施扫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落实防控措施,推进疫苗接种,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宣传、引导、组织律师及时接种疫苗,做到“应种尽种”。符合接种条件未接种疫苗的律所从业人员,须及早就近、就地主动接种疫苗。

四、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举办大型会议、论坛、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控制参加人数。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妥善及时处置。

五、全市律师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准确把握有关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为疫情防控、法律咨询、纠纷化解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广大律师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办案机关沟通联系,及时关注相关机关发布的工作提示单等,并向当事人或委拖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人民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延期开庭审理的,律师要予以充分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部署执行。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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