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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7   查看次数:4317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及全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市律协拟于近期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专项检查活动。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等目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号、视频号等互联网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一)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公平诚实竞争规则,推广内容是否真实、严谨,推广方式是否得体、适度。

(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是否按要求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是否按要求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等信息。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是否按要求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是否按要求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四)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时,是否存在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的现象。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业务推广时,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2.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3.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4.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5.承诺办案结果;

6.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7.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8.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9.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10.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11.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12.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13.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六)律师、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下列违反“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规定的现象:

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2.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三、检查方式

(一)认真自查(5月17日至5月25日)。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认真对照以上检查内容,开展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自查自纠。

(二)随机抽查(5月26日至5月31日)。市律协对律所及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进行随机抽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律所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及时组织律所及律师查摆整改。

(二)各律所在自查阶段发现本所及其律师存在发布违反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三)请各律所认真填写“律所、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自查表”(附件1)和“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宣传推广互联网媒介登记表”(附件2),由律所负责人及具体核查人签字后加盖律所公章,于2021年5月25日前报送或邮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406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邮箱hflxxcb@126.com(电子版不用盖电子章)。

(四)本次检查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原则,市律协将适时通报随机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请各律所务必重视。

联系人:杨悦、蔡添添;联系电话:63631326。

 

附件:1.律所、律师业务宣传推广行为自查表.xlsx

2. 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宣传推广互联网媒介登记表.xlsx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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