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律协〔201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宣传工作,提高行业宣传质量,更好地构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一支优秀、稳定、高素质的通讯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讯员,是指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老律师联谊会、咨询委员会、女律师联谊会等单位和部门专门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具体职责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与市律协的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定期向市律协报送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稿件;对市律协宣传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通讯员聘任
第二条 通讯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关注律师行业发展,工作责任心强。
(二)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新闻敏感性。
(三)通讯员聘任范围包括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其他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老律师联谊会、咨询委员会、女律师联谊会等内设机构成员。
第三条 通讯员聘任程序
(一)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老律师联谊会、咨询委员会、女律师联谊会等内设机构分别向市律协推荐1名通讯员人选。
(二)市律协对上述单位、部门推荐的通讯员人选予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予以确认并公布名单。
第三章 通讯员职责
第四条 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通讯员负责上报所在单位的新闻稿件;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内设机构通讯员在本部门开展活动后,应及时上报活动的新闻稿件。通讯员应对所报新闻稿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6篇,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9篇,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12篇;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每年报送新闻稿件量不少于6篇;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老律师联谊会、咨询委员会、女律师联谊会等内设机构每年报送稿件量不少于3篇。
第五条 通讯员从事宣传工作时应当遵守新闻宣传相关工作纪律。
第六条 通讯员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通讯员管理
第七条 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对通讯员的管理
(一)合肥市律师协会授权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对通讯员实施管理。
(二)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应建立全市律师行业通讯员资料库,及时了解掌握通讯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
(三)市律协每年召开一次通讯员座谈会或举办一期通讯员培训班,以提高通讯员的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 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通讯员连续3个月未能组稿、投稿或推选稿件的;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内设机构在开展活动后未及时将稿件报送市律协的,由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予以提醒。连续半年没有报送稿件的,由市律协予以通报并取消通讯员资格。通讯员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推荐其他符合条件的通讯员人选报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
(五) 通讯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弄虚作假、不实报道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通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内设机构对通讯员的管理
(一) 各律师事务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内设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讯员工作,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通讯员。
(二)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合肥市律师协会通讯员的,所在单位、部门要及时推荐新的通讯员人选,并把有关情况报市律协宣传与联络专门委员会。
(三)各单位和部门要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鼓励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五章 通讯员的考核和奖励
第九条 市律协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工作及通讯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每年年初,市律协对上一年度各单位、各部门的投稿和稿件采用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条 市律协定期对优秀通讯员进行表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9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合肥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发: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驻巢湖市联络组,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各内设机构。
抄送:各县(市)区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7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