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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律”声 ︳合肥律师代表、委员两会履职风采展之“合肥两会”篇(二)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0   查看次数:1623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是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年“两会”期间,我市律师代表、委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提交提案和议案,在司法改革、社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养老体系建设、社区服务等法治和民生方面提出诸多意见和建议,很多都得到了采纳。2021年各级“两会”陆续召开,我市律师代表、委员又交出了怎样的成绩单,他们又在哪些领域提出了自己的专业建议呢?为展示我市律师代表、委员两会履职风采,市律协特开设“两会 ‘’ ”专栏,陆续对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21年各级“两会”履职情况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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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合肥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17日在合肥隆重开幕。我市律师行业18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肩负神圣使命,牢记人民重托,履行光荣职责。他们汇集社情民意,聚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民生各个层面,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履职建言,发出“法治声音”,提出“法治方案”,让我们一起来领略他们的履职风采吧! 

 

李霞,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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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李霞律师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及管理的议案》。她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我市工业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业的不断扩张和道路、旧城区改造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呈明显增长态势,而我市可供建筑垃圾消纳的场所却很有限,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城乡结合部乡镇已成为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的重灾区,给居民生活环境带来很大影响。这一现象也严重影响了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可循环再生资源的浪费。她建议,以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设计创新,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模式创新,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模式创新、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治理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建设,加大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管控,以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吴正林, 政协合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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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上,吴正林律师提交了《运用现代智能互联技术,探索“互联网+群众路线”社会治理模式》《加强科技创新深度合作,全面推进合肥G60科创走廊更高质量建设》《推进巢湖治污和旅游开发,把巢湖打造成合肥最好的名片》等提案,涉及社会治理、科技创新、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作为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团长,吴正林律师一直非常关注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今年,他还提出了《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合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议案。他建议,进一步提升企业退出便利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政府部门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与共享,推行“保姆式”“店小二”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无死角“管家式”暖心服务,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多举并措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龚英亮,政协合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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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龚英亮长期关注合肥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我市提出建设创新高地城市之后,他一直关注合肥市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领域。在合肥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上,龚英亮律师共提出5个提案,其中有3个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分别是《关于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建议》《关于加大监督合肥知产运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建议》《关于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的建议》。他认为,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是合肥的城市基因,而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创造、运营、管理和保护。他建议,合肥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主动担起推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担,积极与相关行业协会联系,协助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项行政执法,维护地理标志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监督、增加申报单位的自我约束等方式加大对合肥知产运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为科技创新城市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另外,他还提出《关于明确发回重审案件待查清事实的建议》《关于调整管辖安徽省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建议》。

 

钟雷,政协合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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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上,钟雷律师提出《关于构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建议》。他认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越来越频繁,但是低价中标现象却层出不穷,导致法律服务整体质量较低,在某些程度上损害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有的甚至让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另外,持续出现的低价中标现象还极大挫伤了优秀律所、律师参与投标的积极性,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市场持续呈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程序对律师个人能力的评价机制,建立法律审计机制、劣质法律服务商警示机制及质量评价激励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有序开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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