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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律师专业能力考核材料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30   查看次数:2601

关于申报律师专业能力考核材料的通知

合律协〔2017〕10号

 

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根据《合肥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市律协近期组织开展律师专业能力考核材料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内容

我市律师经由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专业水平考核,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

报送一式3份,同时申报两个专业领域应分别填表(附件1)。

(二)合肥市律师专业能力考核申报材料

报送一式1份,须制作封面并按以下顺序制作目录、装订成册:

    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2、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仅限以上三类)法律业务的证明(原任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原任职单位正式任职、辞职、退休文件复印件1份;

3、学位和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律师连续执业年限情况证明》,须证明相应执业年限内在拟申报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即每年从事过1起(件)以上律师业务,具体格式模版附后(附件2);

5、前述第4项《证明》中所列明的法律业务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法律顾问合同(须同时提交相应顾问期限内每一年度为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证明材料)等完整版复印件各1份(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原件及相关业务卷宗待市律协专业水平评审时进行案卷抽查)。

6、拟申报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第四条、第五条(详见省司法厅《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体系中第四条第(二)项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第(三)项须提交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复印件;第(四)项须提交著作或译著封面及目录复印件;第(五)项须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第(六)项无需提供证明、由律师协会掌握被投诉、处罚情况;第7项及后续项须提交相关表彰或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文件复印件。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律师本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涉及不宜公开的法律业务的可在申报材料中进行相应处理),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对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汇总本所(本单位)律师申报材料并填写《合肥市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送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市司法局二楼212室,联系人:李赟,电话:0551-65622090)。

(三)市律师协会严格按照市司法局《实施方案》规定,做好申报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合肥市专业律师申报汇总表.xlsx

律师连续执业年限情况证明.docx

安徽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doc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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