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合肥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中院党组、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中开展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巩固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成果,市中院、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中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doc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司法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