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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合肥律师在线”:以案说法(四)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7   查看次数:1502

为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合肥市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以案说法栏目,就有关案例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案例简介:

餐饮充值消费应该以充值金额开具发票吗?

王女士是一位火锅爱好者,近期一家火锅店推出充值优惠活动,消费者办理充值卡,充值1000元菜品9折,充值2000元菜品8折。王女士办理了一张2000元的充值卡,当日王女士在店消费金额折后218元。

用餐完毕,王女士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此时产生争议。王女士认为,其消费2000元用于购买充值卡,商家应开具2000元的发票;而商家回复因折扣活动本身已是优惠,店内规定充值卡内金额仅在消费时可开发票,今日消费218元,最多可开具发票金额为218元。

案例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商家只开具部分消费金额发票的行为是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予以明确拒绝。

发票是消费者购货或消费的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在消费之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经营者不能因为使用某种优惠而免去其为消费者开发票的义务。商家拒开、少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相关规定,是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实际消费金额2000元,且在王女士明确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为消费者足额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得拖延、不得变更金额。在王女士取得全额发票后再次消费充值卡仍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商家可予以拒绝。

律师建议:

消费者既要敢于维权,也要学会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首先,保留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包括照片、刷卡单、活动宣传页、录音录像等;其次,积极与商家沟通,表达意见,若商家拒不配合,消费者可致电12366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最后,若上述途径均无效,可采用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另外,需特别指出的是,作为被侵权的主体,消费者仍要注意维权方式,包括言辞举动,切忌因一时冲动激化矛盾,发生恶性纠纷和冲突。

(执笔人:唐伟,合肥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审核人: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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