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合肥市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以案说法栏目,就有关案例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案例简介:
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能否十倍赔偿?
2020年1月,因疫情无法出门,李女士在甲电商网站购买婴幼儿零食、奶粉等,总共价值3000元。收到货物后,李女士与之前购买的同样商品对比,发现这些婴幼儿食品的不仅包装粗陋,而且扫条形码也显示无此商品,经李女士询问原厂商家,商家证实了该食品不是正品,属于假冒商品,故要求店家退货,并要求十倍赔偿。
案例解析: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张女士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故张女士也可以选择《食品安全法》作为索赔依据,要求获得10倍赔偿金。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先行协商处理,若系通过电商网购商品,也可通过电商平台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或申请退款退货;消费者平时要注意保留搜集相关证据,如购买的单据,转款记录,发票,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无法协商处理,可以后期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执笔人:张湛秋,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
案例简介:
购买商品实际成分与标明成分不相符该如何维权?
2019年2月17日,邹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男式休闲裤”3条,单价为230元,总金额为690元。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成分:65%棉、35%聚酯纤维”。邹某觉得休闲裤的品质与之前所购同类型裤子明显不同,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该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纤维成分含量:43.6%棉、56.4%聚酯纤维(含微量其他纤维),邹某向某超市要求三倍赔偿。
案例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产品的真实信息并保证产品质量。本案中,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成分标注与检测结果不符、差距较大,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其行为已构成对邹某某的欺诈,邹某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律师建议: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邹某某有四种方式解决其次销售纠纷:
1.邹某某可以与某超市进行和解,要求退还、更换和赔偿;
2.邹某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请求调解。拨打12315投诉,也可以登陆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登录网站后,点击右上角进行账号注册并登录,然后点击“我要投诉”,在同意投诉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被投诉人的相应信息即可;
3.邹某某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可以拨打12315、12345、12318、12348电话进行举报。
4.邹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返还涉案产品货款690元,并要求该司按涉案产品价款三倍的金额增加赔偿2070元。
(执笔人:邹彬,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
审核人: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