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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合肥律师在线”:以案说法(二)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23   查看次数:1426

为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合肥市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以案说法栏目,就有关案例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案例简介:

受疫情影响停课的培训班可以不予补课

今年1月,消费者黄先生在某舞蹈培训班为其孩子报名了1年舞蹈培训课程,支付2870元,将于今年3月份正式开学。受疫情影响,黄先生电话联系该培训班老师询问后续补课事宜,却被告知根据培训班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停课将不予补课。黄先生认为该培训班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消保委进行投诉。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学校报名须知中明确表述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停课的,不予补课”的规定,而且学校已经支付了场地费、培训老师费用等,实际损失已经产生,消费者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合同,即代表认可该规定,承担该损失。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涉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消保委当场要求经营者予以改正。

案例分析:

疫情期间,消费者签订的许多合同因防疫需要无法履行,例如培训合同、旅游合同、餐饮合同等,而这类合同往往需要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或者提前付完全部款项。在此类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往往会有商家的免责条款,注明发生不可抗力商家可以免责并不予退费,消费者在后续履行申请退费时,商家往往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并且不予退款,消费者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此类合同中免责条款会过分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类条款应当无效。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者发生实际损失的,也应当与消费者在公平原则基础上协商,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损失。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退款纠纷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笔人:林淼,合肥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审核人: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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