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合肥市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以案说法栏目,就有关案例提出法律建议,供社会公众参考。
案例简介:
受疫情影响可以无责解除旅游合同吗?
王某一家三口准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春节旅行团”旅游活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1月25日-29日旅行社为王某家3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旅游活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履行费用。后某旅行社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费用。1月23日,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不可控为由,多次以微信方式向旅行社员工表达退团退费的要求,某旅行社当即表示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或变更旅游项目,不同意退费。1月25日王某一家三口未能成行,目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旅行社答应疫情过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处理。
案例解析:
本次武汉爆发乃至波及影响全国的新冠疫情,确实始料不及,对普通民众的日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可按不可抗力免责的意见。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解除,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均受影响和伤害。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当下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当事双方应该秉持理解和包容的心态,根据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执笔人:陆芝云,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副团长)
案例简介:
因疫情取消的餐饮合同,定金该不该退?
很多家庭在2019年底就开始预订了春节年夜饭、生日宴、婚宴等大型筵席。不少酒店不止要求交20%的定金,甚至还会要求付全款。但受肺炎疫情影响,大部分消费者取消了宴会订单。对于因疫情取消的订餐的,很多酒店给予了退款。但也有酒店拒绝退还,认为酒店已经为宴会购买了大量食材、预定了其他装饰等,定金或预付款不能全部退还给消费者,要求消费者承担一部分损失。
案例解析: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将此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此次疫情对餐饮行业也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本次疫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酒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消费者预定的年夜饭取消可能会造成酒店购买的部分新鲜食材损失,但酒店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也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部分损失。对于预定期比较长的筵席,酒店并没有新鲜食材的损失,应当全部退款。
消费者要求退订筵席的应及时通知酒店,避免酒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因消费者未及时通知的原因造成酒店损失的,消费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如消费者因本次疫情取消餐饮合同,遇到酒店拒绝退还定金的行为,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维权时建议收集以下证据:
1.可以证明对方的身份情况的企业注册信息、微信号或其他平台账号;
2.平台购买记录以及小票、发票;
3.聊天记录以及转款记录;
4.通话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消费者应尽量以合法手段全面充分获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笔人:李霆,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公职律师、合肥市消费者权益维权律师团成员)
审核人: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