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合肥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栏目,凝聚你我力量,守护消费安全。
疫情期间,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但网购的渠道非常多,促销方式也五花八门,消费者该如何避免各种网购风险……
问题一:微信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此可见,通过微信方式销售商品属电商经营范围,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问题二:微信群里收取的押金、限时收取的100元可抵200元类促销等存入款项能否退还?
律师解读:
因受疫情影响实体店暂不能营业,此类促销大多数为由实体店资金回笼的一种方式,销售员会将客户拉入微信群中,以先存入后抵用的一种方式让消费者先行消费。作为消费者,在存入之前应先询问清楚存入款的使用的条件和方式,退还的条件。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促销手段,博的好口碑才能赢得好的业绩。
问题三:消费者限时秒杀款、特价款能否退货?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以服装类的商品为例,除个人定制外,销售者不能以价格低为借口拒绝消费者退货,同时,消费者也根据自身喜好,认真选择购买,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问题四:商家能否以商品价格低拒绝开具发票?
律师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供发票是销售商家的义务,不能以价格低为借款拒绝提供。
作为消费者,以微信方式进行购物时,一定要先了解该商品来源是否正规,是否有相应资质,理性购物。遇到自身利益受损时,及时保存证据,合法维权。
(执笔人:李毅刚,市律协民事专委会副主任)
问题五: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证据收集,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权?
律师解读: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网络订单截图、接受相关服务的票据、支付宝转账凭证等。需要提醒各位消费者,购物发票上的署名应当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一致,否则会增加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2.购物过程的证据,如网页截图、照片、录音录像及邮寄凭证、运单等。
3.商家违约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商品检验鉴定结论等。
4.消费者受损害证据,应准备能够证明经济损失、身体损害情况的证据,如医疗费发票、损失清单、损失单据等。
(执笔人:申恩金,合肥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