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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合肥律师在线”:消费者维权指南(二)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6   查看次数:1316

为迎接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合肥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栏目,凝聚你我力量,守护消费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出入药店或超市等经营场所被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有的登记姓名、手机号,有的还要求登记身份证号码和行踪记录等信息,面临各种信息泄露的风险,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和担忧。如果消费者遭遇信息泄露,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一消费者因疫情防控措施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被泄露倒卖,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1.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未经许可使用信息。2.消费者可拨打12315、12321、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3.如消费者发现有人利用消费者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4.消费者还可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和经营者承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读:

该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该条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该条确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须遵守合法、必要、约定的原则,经营者须承担信息保密及补救义务,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问题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读:

1.民事责任。第五十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将处罚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规定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他人的,从重处罚。

(执笔人:李春,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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