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合肥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栏目,凝聚你我力量,守护消费安全。
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陷阱让人防不胜防。作为消费者,在面对投资理财、金融保险、资金融通等金融消费情景时,切记要擦亮眼睛。金融消费风险高,遇到问题怎么办?
律师解读:
首先,投资理财一定要关注风险,不要盲目相信预期收益率。
投资理财都不是存款,购买都有风险,这句话几乎已经成了所有理财产品的标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就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要清楚认识到每种产品的风险是什么,后果是什么,自己能不能承受。切记不要盲目相信诱人的预期收益率,不要受营销人员对于产品过往业绩介绍的干扰,理性选择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级别产品。
其次,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要时刻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不要随意丢弃填写了个人信息的资料,也不要将个人证件随意交给他人代办业务。个人信息受保护是个人的基本权益,一旦泄露个人信息将会后患无穷。目前,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任何领域都是触犯红线。因此,个人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也要时刻注意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再次,如果发生金融消费争议,消费者要及时依法投诉处理。
2020年3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因此,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时,可以通过银行保险机构发布的投诉渠道,及时进行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如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等。当然,若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执笔人:胡亚榴,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