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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合肥律师在线”:消费者维权指南(一)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查看次数:2093

为迎接一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合肥律协推出“3·15律师在线栏目,凝聚你我力量,守护消费安全。

 

问题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系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解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系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张,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主张下列赔偿:1.赔偿购买商品价款;2.额外增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3.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主张前项赔偿数额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经营者构成犯罪的,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问题二:受疫情影响,消费类的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

律师解读: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应媒体提问时明确了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各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提出解除消费合同并主张退还定金或预付款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告知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根据消费合同订立的时间以及内容区别对待:

1.如经营者确未因消费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如购买了新鲜食材、订购了特制品等,根据公平原则,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共同承担实际损失,同时应当提供遭受损失的证据。

2.如经营者并未因消费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定金或预付款。

疫情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公平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执笔人: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

 

问题三:微信朋友圈或个人名义兜售的医用口罩能买吗?

律师解读:

1.我国不允许个人销售医用口罩。个人销售医用口罩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医用口罩分类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医用口罩分为三种,分别是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都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需要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且经营医疗器械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符合标准的贮存库房等。

由于个人是无法申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所以即使这些医用口罩产品都合格,个人也不能随意出售医用口罩,个人出售医用口罩,可能会构成行政违法,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疫情期间,个人高价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口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一目的规定:

个人在疫情期间销售普通口罩价差率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均构成哄抬物价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哄抬物价但未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将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个人在朋友圈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4.在朋友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经营口罩尤其是医用口罩售卖,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营资质,普通人在朋友圈、微信圈内销售口罩风险极大,稍有不慎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消费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尽量不要在朋友圈交易口罩。消费者如必须购买口罩,应在有经营资质的实体店或网站上购买,并且保留相关购买凭证。

(执笔人:张湛秋,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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