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特殊时期内,夫妻之间如何尽到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如何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如何尽到赡养扶助义务?
答:现阶段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某些区域进行了封闭管理,部分不能复工的夫妻或家庭成员暂时没有经济收入,当生活出现困难时,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负有扶助、抚养及赡养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具有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依此规定,疫情期间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来源的成年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二、特殊时期,是否仍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续做调解工作?
答:在此时期,更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多做调解工作,紧抓共同经历此次疫情考验的陪伴契机进行疏通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夫妻之间的矛盾,无非是因性格不合、无家庭责任感、感情出现裂痕等原因,但夫妻共同经历了此次特殊时期,也是共同经历了面对、克服疫情的种种困难,相信这些非同寻常的日子能够让每个家庭深深体会到:生死面前,唯有亲人和孩子才是自己最真诚的依靠;人生苦短,意外与风险风云变幻。是时候放下一切的偏见、猜疑、怨恨,珍惜当下,珍惜爱人,豁达起来,好好说话,相亲相爱,携手共度难关最重要。
有些家庭正处于居家隔离期,这让原本有矛盾与纠纷的夫妻也必须同舟共济,这正是婚姻纠纷调解的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并贯彻在整个案件中,且家事改革中还规定了心理辅导、调解后的回访制度等审判辅助制度,让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正真化解。疫情中如何用调解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更会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力度,调解更能使双方冷静下来作出正确的判断与思考:婚姻不易,家庭不易,亲人不能分离,夫妻各让一步,海阔天空,一家幸福。
三、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母一方生活在重点隔离区或感染病毒就会成为子女抚养权归属或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吗?
答:应该不会成为决定性因素。目前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感染病毒者的治愈率很高亦不意味着就会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该因素仅仅是作为综合考虑因素之一,而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并不能以此作为认定子女扶养权的归属的决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由此可见,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此次疫情及患病仅仅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中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仍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多个角度出发,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诸多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等综合因素依法作出有利于子女的判决。
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生活在隔离区或已经感染病毒,另一方有权中止探视权吗?
答:因为特殊时期特殊原因,为了子女的身体健康,可以暂时中止或变更其他探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仍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展的现状,被隔离或感染病毒一方在此时期行使探望权,和子女见面或共同生活会向子女传染病毒,置子女于危险之中,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所以,如存在此情况的应依法暂时中止直接探望,变更为电话、微信等线上见面方式更好;待疫情稳定或其自身治愈后恢复后,疫情解除以后再行驶直接探望的权利。
五、父母被隔离期间应如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哪些部门可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答:父母被隔离期间显然无法自己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父母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委托临时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假如父母被隔离时没有合适的人接受委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都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2020年2月11日民政部发布的“民电〔2020〕19号文”明确要求,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或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六、因防疫疫情,丈夫经营餐饮店一直处于停业亏损状态,丈夫为了支付员工的工资、房屋租金等四处借款,作为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答:需要根据借款的支付用途来判断这笔借款的性质,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该餐饮店是有限责任公司,丈夫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则该借款属于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负责偿还。
2、如果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并且丈夫以往经营餐饮店所得收入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的,那么这笔借款就属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夫妻财产有书面约定,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债权人又是知道该约定的,则该笔借款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
4、如果丈夫借款时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妻子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则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在此疫情特殊时期,如何立遗嘱?什么形式的遗嘱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不相同。立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遗嘱的形式中,公证遗嘱一般是最有效的遗嘱形式,但特殊时期,遗嘱很难做到能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特殊时期,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更为方便,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出现被继承人危急情况,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也是紧急情况下对财产的有效处分和安排。
代书遗嘱即是立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即是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自己的口述遗嘱称为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立遗嘱人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可采取书面(注明年月日)或录音的形式。
3、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
口头遗嘱即是立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称为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2、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
3、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八、在目前特殊时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如何保障案件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答:大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及时通过“微法院网”进行网上立案的方式主张权利,目前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已经实现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基本的诉讼服务,有效减少人口流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九、本次疫情下如何保障婚姻案件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答:若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开庭时间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以上权利的,可以依法向审理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和开庭,申请延长的时间足以满足自己举证的时间,充分保障自己的诉权。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曹冬梅、郭强
审稿人:赵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