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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法律指引(十一):劳动法篇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7   查看次数:1627

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问题1: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的假期,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3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

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包括春节3天(初一、初二、初三),本次延长春节假期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当前防控疫情的特殊情况,1月31日、2月1日是临时增加的休息日。

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是休息日。

问题2:延长春节假期上班的员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为延长春节的假期是休息日,所以在该期间上班的员工,企业应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问题3:特殊工时制度,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支付加班费?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加班的,没有加班费。如果是综合工作制,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综合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照150%支付加班费。

问题4:延长春节假期期间,能否安排员工调休或年休假?

延长春节假期是休息日,休息日无法再安排员工调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该期间企业也不能安排年休假。如果在国务院通知前,企业已经安排的,应予以纠正。

问题5: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正在请病假、休产假的,需要延长假期吗?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请病假的,病假假期不需要延长。我国目前产假期间是按照自然日计算,因此也不需要延长产假假期。

问题6:安徽是否有迟延复工的通知?具体内容?

2020年1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其中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是国务院迟延假期时间,2月3日至2月9日是安徽各类企业迟延复工时间。

问题7:延长春节假期与迟延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安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迟延复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应当遵照执行。若企业逆势而行,轻者承担民事赔偿、治安处罚,重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问题8: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如何支付工资,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安徽省的迟延复工通知中并未明确

。根据通知文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建议企业妥善处理。员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员工不上班的,企业可以安排调休或年休假。,一方面员工工资收入没有降低,符合当前防控疫情大局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没有增加企业的负担。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可注明“政府对此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问题9:迟延复工期间,能否强制员工请事假?

不能强制员工请事假。可以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企业正常支付工资。

问题10:受迟延复工影响的企业,要求员工返岗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迟延复工是政府的要求,员工可以拒绝返岗上班要求,企业不能因此认定员工旷工或不服从工作管理。

问题11:不受迟延复工影响的企业,员工拒绝返岗上班怎么办?

按照安徽省政府的通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迟延复工的限制。因防治疫情需要员工返岗上班,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单位可以按照违纪处理。

问题12:员工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及时返岗,企业如何处理?

员工的确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及时返岗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事假处理,或者企业安排调休或年休假。

问题13:员工因疫情被隔离,隔离期间单位是否要支付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应按照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问题14: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明确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能终止,应该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

问题15:员工返岗,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披露身体健康、最近活动路线等与疫情相关的情况?

可以要求员工披露,员工应如实陈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单位也有权收集与疫情相关的信息,做好疫情防控。建议就搜集信息,双方进行书面确认。

问题16: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也可以及时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若决定停工停产的,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鉴于当前特殊时期,可以考虑用网络会议等方式走民主程序。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第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题17: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职工享受解雇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8: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享受的医疗期怎么计算?医疗期内怎么支付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医疗期期限3-24个月不等,具体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内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19:员工在春节前已经申请离职,现在因疫情无法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员工提出、单位同意,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确定解除之日就是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劳动合同解除与离职手续办理是两回事情,可以先办离职手续后解除,可以先解除后办离职手续,也可以是同步进行。现在因疫情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问题20:单位招聘时,能否因劳动者曾经得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是武汉人而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单位的招聘的时候,若因为劳动者曾经得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是武汉人就拒绝录用,属于就业歧视。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胡敏

审稿人: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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