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故意传播病毒,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行为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将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目前全国已经有多地就所谓“毒王”立案侦查,“毒王”在明知或者应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在城市的交通工具、公共场合上罔顾公共安全,四处巡城,以上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劣防护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材料,如假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无论是针对医生等专业人员的专业医疗设备,还是针对普通群众的一般医疗设备的犯罪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目前安徽也已经多次查处了多起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药品的犯罪,此类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被卫健委在疫情期间责令停业,或者本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社会医生”非法进行医疗行为,如何处理?
答: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行医罪。
由于此类诊所没有专门的空调通风处理系统,无法对环境空气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也无法保证医护人员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容易导致感染;再加上诊所人员密集,又没法对潜在患者进行区分,增加交叉传染机会。此类行为一旦成立并造成死亡后果,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如何处理?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涉嫌虚假广告罪。
尤其是部分药品、食品宣称自己有治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服务团注意到市面上有关蔬菜、肉类等食品的价格飞速上涨,口罩、板蓝根等用品的价格更是惊人。在特殊时期,市场供需的改变导致价格上涨本无可厚非,可违反了特殊时期价格管理规定的高价,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拒不配合有关政府人员疫情防控措施的,如何处理?
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部分群众因家人团聚等需求,对有关人员作出的隔离要求拒不执行,甚至以暴力抗拒,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此类案件发生,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传播谣言的,如何处理?
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等故意传播,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传播信息需谨慎,否则极易触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倘若明知为假“带节奏”,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倘若相关内容系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次两高两部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形也做了具体规定,即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八、为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拦截、断路阻断交通,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某些组织或者个人在疫情期间,故意损坏乡村、城镇道路,虽然客观上可能会起到防止病毒传播的效果,但是也阻断了救护、医疗、公安的生命线!当然考虑到行为的主观目的、社会危险性,本次两高两部特别强调: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九、疫情防控期间,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如何处理?
答: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而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也可能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哄抢口罩等医疗用品、食品等的,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服务团注意到,部分公众在购买物资时与药房人员发生争吵、谩骂,指责物资价格过高。后来出现了抢、砸、打人的情况,以上情况虽本有因,但错误的救济手段反而让自己处于危墙之下,实不可为!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涉嫌污染环境罪。
十二、贪污、侵占、挪用防疫款物的,如何处理?
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
疫情之战还在继续,生命补给不允缺失!公职人员倘若在此刻仍然缺失良知,将会受到严惩!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疫情防控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理?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
2、不能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3、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涉嫌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将他人私自锁在家中,如何处理?
答:利用疫情,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使用锁具、木栓等方式让强迫他人不允许外出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人的自由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非法剥夺,切勿因疫犯罪!
十五、与医务人员发生矛盾,采取了不理智的行为,可能犯罪么?
答:在疫情高发的部分地区,医疗资源有限,导致医患矛盾加剧。在此背景下,全国已经出现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家属发生冲突的情况。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涉嫌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十六、是否还有需要注意的其他犯罪?
答:本服务团注意到,在疫情高发,全民在家自我隔离、亟需心理安慰的阶段,社会上还存在着利用群众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赌博、开设赌场,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进行诈骗等犯罪的情况。
疫情是场硬仗,责任关乎你我。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一般都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刑法有刚性,切勿以身试法!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孔庆军 王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