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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法律指引(五):清算与破产篇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2   查看次数:1817

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程序法定期间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相关事务规定了一系列期间。如第十四条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破产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了决定待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对重整草案表决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债权如何申报?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疫情防控期间,考虑到目前全国各地均为防止疫情传播造成更加不利影响,交通出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管理人可以暂停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引导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疫情期间,若必需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会议,可以采用上述方式。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不同方式防止新型新冠病毒的传播,交通出行受到极大影响,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对于已经确定疫情期间召开的会议或相关现场工作,管理人可以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或完成,或者申请延期。

四、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日常工作如何开展?

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改变办案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各项工作。

1、关于债权申报。管理人要及时告知债权人采取邮寄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申报债权,暂停现场方式债权申报;

2、关于债权审核。管理人应当尽量采取在家办公,需要集体讨论的,可通过微信群聊等信息化手段进行;

3、关于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非紧急事项,尽量延期办理;确需办理事项,建议可以先与相应机构电话咨询,了解不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需采取的防控措施,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及人员接触;

4、关于破产案件涉及未履行完毕合同、衍生案件及相关权利行使的时间节点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即将到期的事务,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处理。

此外,因每个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尽一致,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院发布的公告,并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联系。

五、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疫情防控期间的突发事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购置防疫用品,采取防疫措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处置的应对举措有哪些?  

 1、破产财产处分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时,原则上应首先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的,管理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通过网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拍卖。同时也可以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七、疫情防控期间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所急需物资的,且破产企业又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继续营业可以使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紧急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执行表决。

八、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和解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管理人可以比照前述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清算案件相关影响的处置方法,利用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线上方式、现代工具手段,以非现场方式办公,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漫延,依法履行职责。

九、疫情防控期间破产重整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无论是重整期间还是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应当特别关注,并做到以下几点:

1、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2、管理人应当组织人员向重整企业员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管理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等保持密切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4、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的要求,各类企业要达到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后才可有序展开复工复业工作,即:疫情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管理到位、内部防控管理到位、防控设施物资到位。管理人应密切关注各省市疫情期间最新指导政策及相关规定,监督重整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准备工作,将影响降至最低。

5、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活动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本着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潜在投资人的联系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报法院同意后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期限限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权益。

十、疫情防控强制清算案件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考虑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可以参考国内法院做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对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是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迟延或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则不宜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该类企业破产申请暂不受理。对疫情发生前出现解散事由,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成立清算组或已经自行清算但自行清算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的,可暂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管理人(清算组)、债权人难以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申报等相关工作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处理。对已经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的具备医卫行业特殊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支持并许可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督促管理人(清算组)及时处置库存医用物资,尽力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鉴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持续时间较长,强制清算程序涉及的法律关系又复杂、利益主体众多,对重大疑难清算案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疫情期间对破产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置,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如延长债权申报期、引领债权人利用电子邮件等多种线上方式申报债权、推迟或利用网络等现代工具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创建网上平台进行答疑解惑等,为打赢疫情战役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十一、疫情防控涉破产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哪些?

本次疫情防控时间较长,对中小型企业影响巨大,特别是已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影响更大,国家及地方政府先后纷纷出台扶持和鼓励企业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对正在营业或者破产重整的企业,管理人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并及时做好申报和享受政策扶持工作。

针对疫情的企业扶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部委快速出台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跟进、全社会寻找可行的方式进行损失共担,减少破产重整和和解企业、小微企业面对租金、利息、工资等支出。管理人应当谨慎决策,减支自救,必要时进入“冬眠”模式,暂停经营活动。现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已经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共涵盖五部分,30余项措施。合肥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防疫应急保障,对于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购置设备20%补贴,给予加班工人每人每天200元补贴,对完成市级物资采购任务的企业按照采购合同额度予以5%补贴。同时减轻企业负担,返还部分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缓缴养老、医疗等社保费用等。对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承租企业,给予2个月免租和2个月减半的政策。加强减税降费力度,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依法为企业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款延期。优化信贷融资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利率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清算与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陈长志、凌胜英、郭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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