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建筑房地产领域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承包人无需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逾期违约金及赔偿金。承包人根据不可抗力风险承担原则及合同约定办理索赔。根据不可抗力风险承担原则,结合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承包人的以下索赔项目可以获得支持:
(1)停工期间的工期,应当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2)承包人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3)若因疫情之下交通停运导致施工工人无法离场离岗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或停工损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为宜;
(4)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但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到岗履职增加的管理成本除外;
(5)疫情期间人工工资上涨、额外增加卫生防疫费用、项目所在地出现工人集体患病/隔离观察支付医疗费用等损失,但以合理分担为原则,按照政策,由政府财政支付的除外;
(6)承包人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差价损失、设备租赁期延长造成的损失,但以合理分担为原则;
(7)疫情导致建筑材料运输受限增加运输成本(含人员、车辆管理成本);
(8)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2、承包人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设备出租方减免租金?
在此次疫情有不少房地产商、购物中心、市场物业已经发布房租减免通知。就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能否基于不可抗力要求设备出租方减免租金的问题,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同,裁判结果不统一,支持减免与不支持减免的情形均存在,主导意见是适当减少,建议协商解决为宜。
3、疫情导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如何承担?
因本次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4、损失无法向发包人索赔,如何采取风险管控?
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损失项目。 在损失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如疫情发生后,停工不可避免或复工时间不确定,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停止采购、租赁新设备,自行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损失发生后,及时向第三方索赔(保险)。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报价时,可进行保险设计,列出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数额、期限、保险费用等,以分析可转移风险的范围和估计保险转移的成本。承包人购买保险时,需在保险合同约定停工损失扩展条款,停工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通知索赔因停工引起的损失。
最后,善用“背靠背”条款,防控下游分包索赔工程建设领域具有的特殊性,总承包商与分包商 “利益共赢、风险共担”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索赔条款作出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与分包商签订“背靠背”性质的协议或合同条款,将总包合同的若干条款约束至分包商,若发包人未支付费用补偿的,分包商也无权向总承包商索赔。
5、业主单位(发包人)针对施工企业的索赔应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做好总包单位的管理。建筑市场现状是一个项目总分包单位较多,且存在普遍不规范情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管控工作:
(1)业主单位要做好总包单位对合同的履约管理。由于疫情发生的不可抗力可能出现现场材料滞用损坏,实际施工单位在提出费用索赔时对于人工、材料费用等存在虚报情形,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现场因疫情造成的人、材、机损失及费用增加部分进行及时与存在合同关系的总包单位审核确认;
(2)对政策硬性规定的工期予以延长,因实际施工人员不到位而造成的可能导致索赔的事实,因根据实际情况与总包单位“再谈判”,酌情考虑给与或不给予补偿;
(3)针对短期大面积复工存在困难的情形,业主单位应当增派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复工计划事先安排施工单位人员逐批逐次分工种恢复施工,并留下工程联系单或函件或双方确认的计划,以免索赔费用产生争议;
(4)对于工期延迟的具体时间日后结算时也可能存在争议,建议业主单位在已有政府通知的情况下,提前向施工单位发送函件预确定复工时间,避免之后施工单位申报时产生过多争议;
(5)工程延期,复工之后仍可能通过后续合理的工程安排赶回部分工期,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工程专业和管理经验,强化现场工程施工计划与施工单位合理的配合度。
6、疫情对项目交付、产证办理延迟责任的承担问题?
此次疫情可能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类项目交付时间延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交付义务和房屋初始产权登记办理义务的按时履行产生直接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部分或全部免责。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购房合同目的的实现。
7、购房者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购房款延期支付成立吗?
不成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2点例外情况: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也就是说购房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购房款的延期支付,不予支持;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如果在本次疫情暴发前,已经逾期的,那么应当承担疫情发生前逾期期间的违约责任。
8、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疫情迟延交房如何免责?
因项目交房时间事先已确定并已经房管局备案,对于具体交房时间因疫情延迟多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施工单位针对项目进度、复工情况、疫情影响综合确定,向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交房时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如购房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通知送达和举证义务有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和举证义务,并按照购房合同条款确定具体的不可抗力责任分担形式。
二、物业领域
1、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将小区部分大门封锁,对小区实施封闭性管理?
在此次疫情发生之前,无法律明确规定防疫期间可以对小区实施封闭性管理。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防控操作指引”第(三)款“出入控制”第1项之规定,物业公司为了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加强车辆、人员出入的管理。
此次疫情发生后,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2020年2月5日发布7号公告,明确可以对住宅小区等全面实施封闭式管理。即所有住宅小区、村庄、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保留1个进出口,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无物管小区由所属社区(村)安排专人负责封闭式管理工作。重点区域实施全封闭管理。对于小区和行政村岀现2例以上感染患者,经批准后实施全封闭管理,人员不得进出,由辖区政府负责做好救治防控和生活保障工作。对确诊病例家庭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跟进做好心理疏导、生活保障和救治防控。因此,疫情期间物业公司可以将部分出入口封锁,对出现感染患者的小区,可实施全封闭性管理。
2、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湖北户籍回来的业主进入小区?
应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该业主体温正常,则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拒绝该业主进入小区,但物业公司需要提醒该业主做好自我隔离,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及跟踪观察该业主的身体状况。如该业主体温超37.3度的,则物业公司须劝导该业主到附近指定医院就医,暂时不让其进入小区,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如业主不予配合,则物业公司可以报警和向疾控中心报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物业公司有权封业主家门吗?
根据社区是否被划分为疫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第一,如果社区未被划分为疫区,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以及《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故此种情况下物业只能配合社区开展业主从武汉返乡的自主隔离工作,在隔离人员拒绝配合的,也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第二,如果所在社区已被划分为疫区,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故当所在社区被划分为疫区时,物业公司可以协助社区或居委会把业主家门封锁。
4、物业公司有权查验外来人员身份信息吗?
目前暂无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具备查验身份证并登记的权利,故物业公司强制要求外来人员出具身份证进行查验缺乏法律依据。如物业公司实施查验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的管理措施,建议提前做好相关通知,争取得到业主的支持,同时对获取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严格保密。
5、对于拒绝配合测量体温(拒绝登记)的外省市返回人员,物业是否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
有权,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第7号)》的规定,物业公司要对近14天内市外返回人员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主动接受测温,按规定自行居家隔离观察。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具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职责,但是,对于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登记的业主或外来人员,建议物业企业采取上报社区、街道办事处等进行处理。
6、小区业主不配合测试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业主配合?
物业公司无权强制业主配合。因此,如遇业主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建议物业公司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可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劝导并同时做好证据的固定,如录像、录音等;(2)劝导无效后及时报警。
7、物业公司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怎么办?
物业公司在检测中发现有体温≥37.3℃的业主,①仔细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接触史。若明确无,同时身体没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则建议其服用感冒退烧药,居家观察,有异常情况及时去医院发热门诊就医;②有武汉接触史的或者本身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建议其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或安排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检查,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同时对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消毒,确保安全。同时上报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
8、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在交流群中散布疫情谣言吗?
有权制止,物业公司在本小区业主交流群中一旦发现散布谣言的情况,应及时的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制止。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因此,物业公司在发现业主有散布疫情谣言的情形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9、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自发组织的聚集性活动?
有权制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以及《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7号)》规定“居民不得在小区内聚集、聊天、串门、遛狗等”。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决定、防控措施执行不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故如物业公司发现小区内有聚集性的打牌、聊天、遛狗以及婚丧嫁娶等,应当及时劝阻要求停止相关聚集性的活动。
10、物业公司防控不力的,是否会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亦有类似的规定。从法律规定角度看,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可以调集相关人员或物资进行疫情防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和责任予以配合。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事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疫情防御工作,事中一旦发现相关病例,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处置,事后要保密患者信息,加大小区防治工作。作为物业公司员工,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公司在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要严格落实,如有违反,可以按照公司对用工管理的要求,依法、依约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11、物业公司是否应关闭小区内会所、儿童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应暂时关闭。会所、儿童区域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属于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关闭。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防控操作指引”第(四)款“区域封闭管理”之规定,物业公司应关闭该部分场所,以阻断传染病扩散的途径。
12、物业公司可否组织业主进行募捐活动?
物业公司可以联合业主委员会组织本小区针对疫情的募捐活动,为疫情的防控出力。在募捐活动的进行中,要保证公正公开,将募捐的方式、用途、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13、物业公司向业主赠送口罩、酒精等物资,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提供的东西有问题怎么处理?
区分具体问题,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赠送的物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若物业公司赠送物品时,没有附义务,且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物业公司无需进行赔偿。但业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物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另外,近期有公安部门发现部分不法商贩销售假冒的医用物资,并已立案侦查。因此,物业公司发现赠送的物资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14、物业公司如何对废弃口罩进行处理?
鉴于口罩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及口罩目前的紧缺性,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良商家及个人二次回收废弃口罩,处理后二次售卖的情况,小区内人员密集,废弃口罩的产生量大,物业公司可在小区内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收集箱,对废弃口罩进行集中的处理,杜绝口罩二次售卖的风险。
15、疫情导致商铺长期停业期间,物业费是否仍应收取?
合肥市委、政府1号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明确:可以视具体情况对部分中小企业的房租减收或免收。但对于物业费是否应减免没有明确规定。但本次疫情问题导致部分大厦和商场实行封闭,店铺长时间无法营业也属客观事实。若有商铺提出减免物业费的要求时,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物业费”等条款。若无此类约定,建议参照1号文协商处理。
16、对于不遵守待家隔离观察的外地(疫情严重地区)返还人员(业主、租户),物业公司如何处理?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第7号)第6条社区(村)及物业公司要对近14天内市外返回人员逐一排查,登记造册。市外返回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社区(村)报告,主动接受测温,按规定自行居家隔离观察。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建议物业公司严加防控、可以与小区内业主委员会沟通对其进行约谈,并及时上报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17、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小区内被隔离的人员信息,如房号等具体信息?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披露被隔离的人员的基本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因此,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的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该部分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房号、身份证号码等等。
18、物业人员因从事防控活动发生事故或者感染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都应当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此,物业人员因从事防控活动发生事故或者感染病毒而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9、因疫情防控需临时加班,员工拒绝加班,物业公司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如员工拒绝加班并非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物业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20、物业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故此种状况下,物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1、物业公司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14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合肥为例,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1240元。
22、物业公司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了乙类传染病,但是采取的确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14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故员工被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进行发放 。
23、物业公司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章制度的,建议尽快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对此进行明确告知。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江海俊、董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