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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法律指引(二):金融保险证券篇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1   查看次数:1378

前言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哪些信贷扶持措施?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二、国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企业采取以下扶持措施:(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二)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三)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三、因疫情导致相关主体逾期违约的金融案件纠纷,相关责任主体如何主张抗辩及维护自身权益?

因本次疫情将可能导致大量金融类合同的逾期,后续可能会出现大量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公司债券交易、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信用卡等诉讼或仲裁纠纷。如果金融机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以《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抗辩,根据具体情况来行使合同变更、解除权及要求相关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四、受疫情影响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可以合理推迟吗?

答:《通知》第四条明确: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因此,如果因为受疫情影响,存在上述情形,是可以合理晚还房贷、信用卡的。此外,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建议遇到上述情况的人员,应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

 

五、因疫情未能及时还款会被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吗?

答:《通知》第十四条提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这意味着,上述人员或企业在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暂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六、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出险,保险公司赔付吗?

答: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公司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七、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措施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对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事项作出以下调整:(一)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二)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三)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五)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八、受疫情影响,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适当放宽以下资本市场业务办理时限:(一)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二)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三)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九、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费用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 合肥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史东洋、徐国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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