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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法律指引(一):项目建设投融资篇
信息来源:市律协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0   查看次数:1696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司法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月6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印发通知,决定成立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并依托市律协专业委员会成立相关工作组。

疫情当前,为快速宣传如何合法地应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而引起的各类新问题、新变化,充分发挥服务团的职能作用,彰显合肥律师的社会责任。合肥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组织各工作组(专业委员会)律师编辑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和专业意见,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参考。

一、政策依据

(一)2020春节后安徽省内企业何时可以复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规定:

●除涉及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合肥市内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配套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它工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2月24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2月10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饭店。2月17日,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暂缓复工复业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百货商场(不含超市卖场)、餐饮行业(不含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房产经纪机构门店、房产估价机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城市阅读空间、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复工、复产?

合肥市内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应遵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合肥为防控本次疫情稳定生产出台了哪些保障性政策?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相关规定:

●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 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四)在稳就业促发展方面,合肥市就本次疫情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针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

●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 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五)为应对本次疫情,合肥市在减税降费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合肥市应对疫情出台哪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信贷措施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合肥市政府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

●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七)合肥市为应对本次疫情有哪些减轻房租负担的扶助措施?

●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

●对中小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二、常见法律问题意见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次疫情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来看,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客观特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大多法院判例将“非典”界定为“不可抗力”,少数界定为“情势变更”,小部分没有直接做出界定。此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近日已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尽快针对本次疫情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对此,我们亦将实时关注。

(二)主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主张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及时向相对方履行通知和举证义务,告知该不可抗力事件给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后果,并应采取措施帮助和减少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具体实施时应关注以下事项:

●“及时”发出通知。本次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得拖延。合同或法律中有关于“及时”的时间性要求的,应遵从其规定/约定,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时间要求的,当事人应结合所处的客观条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通知方式符合要求。本次疫情所涉及的不可抗力事件,我们建议以特快专递或专用邮箱等方式发送,且应保留寄送或发送凭证。合同或法律有关于通知形式具体约定,应遵从其规定/约定 。

●通知内容应全面。关于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应至少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持续周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不可抗力事件消灭后合同如何履行等。合同或法律有关于通知内容具体约定的,应遵从其规定/约定 。

●对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及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举证。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应包括: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如:政府发布的相关企业复工时间、限制出行等命令/通知;企业或个人等被强制隔离的决定/证明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后果、当事人应对不可抗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出的通知和减少对方损失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证明材料等。

特别提示:

★ “不可抗力”并非等于“完全免责”。如因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或采取措施不当,或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或减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的,亦应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公告称: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具体申请和办理流程详见http://www.rzccplt.com

(三)因本次疫情导致项目投资、建设、供货等合同履约延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如何应对和采取哪些措施?

《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4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建议企业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不可抗力的通知,告知本次疫情的具体情形;

2)根据合同约定、适用法律/贸易规则等要求出具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政府机构出具的相关命令/通知、涉外业务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相关单位应根据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正确选择以下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主张合同履行期限顺延。如:因政府文件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施工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则对于因政府禁止复工的合同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可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履约顺延。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主张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因疫情导致签订的合同客观上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可主张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解除。

特别提醒:所谓“不能履行”,必须是因本次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及时履约、全面履约或部分履约的合同内容,不包括债务人主观上惧怕被疫情传染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4)通知合同相对方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包括:疫情影响后果评估分析、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合同履行方式变化后应采取的应对方案等。

5)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本次疫情对我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我方面对疫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我方向对方发送的通知和证明材料的寄送证明等。

(四)收到他方以本次疫情为由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并据此要求调整履约时间、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应如何应对?

收到他方发出的疫情影响通知后,单位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及时签收和保管他方发出的疫情影响通知(包括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对他方疫情通知所述事实和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包括:

●他方提交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本次疫情客观上是否影响了他方的履约行为;

●本次疫情对他方履约行为的影响程度(含影响天数和履约能力);

●他方在本次疫情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包括“通知”发出是否及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相对方减少和降低损失等;

3、根据本次疫情的客观影响和材料核查结果,确定并回复他方意见:

●维持合同履行不变。即认为本次疫情不影响合同履行。

●适当延期履行。即认为本次疫情虽影响他方合同履行,但本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消除后,仍可以继续履行;

●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即认为本次疫情影响已导致合同已无全部/部分继续履行的可能或必要。

4、如因合同变更或解除导致己方受损的,则应收集相应损失证据。以备后期根据法律责任承担情况确定是否维权。

特别提醒:需依法留存相应证据,如疫情影响通知签收凭证、书面回复寄送/发送凭证等。

(五)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增加,如何解决?

基于本次疫情性质应界定为不可抗力,参照2003年法院针对非典疫情相关案例形成的裁判标准,主要有以下解决方式:

1、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无约定,且合同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均无过错,应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合同各方应相互免责,合同相对方对一方发生的损失无义务承担。

●因本次疫情导致一方因履约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的,如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示公平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或情事变更原则,作出合同解除或合同变更的裁决。

(六)招标人因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招标活动开展的,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招标人原计划实施的招标活动(活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因本次疫情受到影响(影响包括:招标活动时间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导致招标活动开展的有效时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应立即重新发布招标通知,合理确定招标活动开展时间,并应保证招标活动开展时限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七)投标人因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实施投标工作的,应采取哪些措施?

投标人发现因本次疫情影响了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活动(包括:项目投标报名、现场踏勘、提出澄清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和参与开标等),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疫情影响通知,请求变更招标时间,并附送相关影响投标工作的证明材料,如: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相关疫情防控通知等。此外,多地政府采购平台已启用网上电子投标以替代现场投标,请予以关注。

(八)中标人因本次疫情影响无法如期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是否将被取消中标资格,中标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虽然不可抗力多用于合同成立后的履约过程中,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亦可适用于包括中标人与招标人履行合同订立义务在内的所有的民事义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可抗力属于无法订立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中标人如受本次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不应被取消中标资格。但中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疫情影响通知,告知本次疫情影响合同订立的原因及疫情影响的后果和采取的具体应对举措等,并附送疫情影响合同订立的证明材料。同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疫情变化进一步协商合理确定合同订立时间。

(九)投资类项目(以PPP项目为例),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项目贷款、开工、验收、完工、运营等工作延迟,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如何应对解决?

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向主管机关发出疫情影响通知,向主管机关和合同相对方报告疫情对合同履行工作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包括影响的具体后果、对当前工作影响的时限等)、面对疫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疫情证明材料等,并与主管部门和合同相对方积极沟通,以争取降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十)投资类项目(以PPP项目为例),投资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本次疫情产生的损失?

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一般会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业务中断险等保险。针对疫情引发的损失(如工程停工损失、运营暂停损失等),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核实疫情导致的各类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并按照保单要求的期限及条件申请理赔。

合肥市律师协会声明:

本指引仅为我们根据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合肥市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对阅读者的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阅读者如遇有特定法律事项需要解决,我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政府部门不断会针对新冠病毒的疫情情况出具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新的政策。如在本指引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解答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在新冠病毒疫情结束后,我们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指引内容也会因此变化,在此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

 

 

    供稿:合肥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执笔人:马长征 车保睿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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